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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同事家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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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只有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才能属于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并非一个经常性且必须的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该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故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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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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