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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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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开发公司经批准在包括原告临建在内的一带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需拆迁原告的临建。在拆迁安置补偿交涉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的临建在市规划局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开发公司对于原告的补偿要求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公司遂向市拆迁办申请裁决。



  

  市拆迁办审理后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裁决对原告的临建不予补偿。原告不服被告市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裁决,以市拆迁办为被告,以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市拆迁办的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



  

  被告辨称: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对拆迁裁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意见:拆迁裁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临时建筑在第一次批准的使用期限2011年6月届满前,办理了延长使用手续,应当认为是仍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开发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告裁决认为该临时建筑已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被告的拆迁裁决,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拆迁裁决。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被拆迁人不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处理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律师网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裁决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作出拆迁裁决。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是正确的.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就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质疑,审...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对拆迁强制措施或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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