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这个时代身份证这个证件是我们经常需要拿出来使用的,所以就会容易出现丢失这个问题,当我们缺少了他,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面临一个或几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我们的脑海里,接下来就由我们的律师来为您解答。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计算的30天持《居民户口簿》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其他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由市外迁入办理入户手续时。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   
  3、居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项目履行申请变更手续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已经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   
  1、办证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办理。   
  2、办证范围: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出差、外事活动等公民权益事务确实急需证件的无证公民。   
  3、快证业务由派出所负责受理和办理公民的申领手续并制作底卡;市局制证所负责审查、制作和发放。
  具体步骤是:   
  (1)申领人须持单位证明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和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持户口簿和派出所开具的加贴“快证专用信封密封条”的“快证专用信封”、底卡直接到市局制证所接待室(天桥区南北丹风街2号)办理。   
  (3)办理快证自制证所受理到申领人领取证件期限为5天,由制证所统一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四、办理临时身份证  
  1、办证范围仅限于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公民。临时身份证使用范围仅限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   
  2、临时身份证由派出所负责受理和办理公民申领手续,市局制证所负责证件制作和发放。
  具体步骤是:
  (1)申领人员须持单位证明信、户口簿和四张近期一寸免冠大头人像照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市区居民持户口簿、派出所出开具的临时身份证签发证明,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收款收据和办理凭据到市局制证所办理;
  (3)县(市)居民持同样手续到本辖县(市)户籍科审核办理。   
  3、临时身份证自市局制证所受理到申领人领取证件期限为壹天,由制证所统一收取证件工本费。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应交回证件,领取押金。
   五、身份证补办手续
  1、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指定照像馆照像(身份证用的黑白免冠照片);
  2、办理特快身份证补办手续:携带黑白免冠照片2张、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封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去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手续,然后本人携带派出所出具的手续去市局办理身份证补办手续,交工本费50元。
  3、办理普通身份证补办手续:携带黑白免冠照片2张、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封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去户口所属派出所办理手续,交工本费20元。 特别提示: 身份证丢失了一定要尽快挂失。严格的挂失程序必须有一个在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的程序,这在法律上叫“除权公示”,公示期满后,你就不必再担心那个丢失的身份证给你带来什么麻烦了。 如果在挂失之前,或是公示期间,那个丢失的身份证给你带来什么麻烦的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有义务必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并须仔细核对身份证而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的话(如在银行进行金融活动等等),第三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此之外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你来承担,这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当我们的身份证丢失了,我们当然是可以补办的,但我建议您在使用身份证是要仔细看管好,尽量不要把他弄丢了,应为补办起来真的很麻烦,还要向当地的警方缴纳一部分金额


·对于合法征地有哪些程序?
      对于合法征地有哪些程序? 其实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征收土地的相关标准政策,并且如果我们再遇到这样的相关报道的时候,可能想要了解的更多,那么合法征地有那些程序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到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且,在申请后就可以能够有自己的合法土地,详情请看下文。 对于合法征地有哪些程序? 合法征地程序主要包括征地批准程序和征地实施程序两个方面。 ...


·房产纠纷能否异地上诉?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有详细的管辖制度,房产作为不动产的一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房产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对法院判决不服时应向哪个法院上诉,发生房产纠纷能否异地上诉呢?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房产纠纷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房产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商业地产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有哪些方式? 虽然在我国一般来说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农村土地一般都是分派给村集体的,虽然人民对于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但是人民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规定了哪些方式?下面给您介绍一下。 一、家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国土资源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是怎样的
      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一直以来是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国土资源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经历过几个时代的改革已经有明确合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宅基地相关的使用权以及一些权利及义务广大群众却并不明确的了解,因此常常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与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相关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


·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一、丹东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


·新郑郭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新郑郭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近一段时间,国家正在进行征地,您都知道,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地,公民有义务配合国家,但是政府征地是会给于农民一定的征地补偿款的,相信大多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款都比较关注。那么,新郑郭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新郑郭店征地补偿标准。 一、新郑郭店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征地补偿对于每一个被征地者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以后的生活。而东三省近年来发展越来越迅速,其中黑龙江省在征地改建方面涉及到土地的使用也越来越多。那么,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的内容是什么? (一)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


·吉林房屋土地使用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吉林房屋土地使用收费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国企改制土地使用权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纳入相关法案的。办理土地证明可以为你的生活提供很多的便利,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的时候,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帮到你,为你提供一些帮助。国家有义务保护人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是对群众权益的一种制度上的保证。国企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土地资产处置则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