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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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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人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立遗嘱。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写清楚自己要交代的问题,一般还是可以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要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按照身份证上的写就可以了,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

  
     第二,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地点等等。

  
     第三,要写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

  
     第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等。

  
     第五,有时间和立遗嘱人的签字。

  
     当自书遗嘱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如果有继承人不认可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又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法院不会认可遗嘱的效力。所以,自书遗嘱可以请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


·遗嘱继承误区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 第三,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 第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


·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多分遗嘱内容又相互抵触的如何认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
      有遗嘱不等于必然拿到遗产,以下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即使有遗嘱也拿不到全部或者部分遗产。 1,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其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


·遗嘱能否变更或附加义务?
          1、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打印遗嘱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而不再被归类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


·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随着时代发展,以打印方式制作的遗嘱已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却也容易被伪造改动。相对自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难,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 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


·公证遗嘱的订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


·打印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根据本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


·丈夫弥留之际妻子自拟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
          陈某与万某双方在丧偶后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当时双方均已到老年,膝下有儿有女。2011年4月底,陈某被诊断为肺癌,于2012年3月15日下午,万某持一份自己草拟好的遗嘱,其内容为:“陈某在与万某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让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重新抄写了一份,然后和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医院,由社区工作人员将遗嘱给陈某读了一遍,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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