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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之医疗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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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雇员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任,雇员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最后认定的责任都应该由雇主李某承担,因为王某对造成此次事故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王某应该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只要基于以下几种事实:一是共同侵权,即...


·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有多人受伤,交强险如何赔付
      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如这些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就应该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 公式: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


·买方不愿意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形下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从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是买受方的,无论有没有在车管所办理登记,自此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就没有了责任。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受害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在交警主持下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往往会约定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等。那么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受害人发现病情加重或构成伤残,能不能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调解协议未考虑伤残情况,显失公平,可以要求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包含在保险范围内,关键是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没有收入的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的,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肇事者与车主不是一个人时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关系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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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预付抢救费用
      原告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时,遇有被告陈某驾驶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亦至该处,两车相碰,致吴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干损伤、颅内多发性血肿。截止22日,已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将陈某及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医疗费5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伤者吴某某...


·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交通事故发生日或者医疗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赔偿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


·道路交通事故都能私了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朋友因为嫌走正规程序麻烦和担心交警部门扣分、罚款而选择私了。可是,道路交通事故都能私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几...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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