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就徐州是的居民而已,日后要是遇到土地房屋被征收的话,则主要就是参考上述《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的。因此在征地部门发出公告之后,就可以了解一下,对方的公告内容是否有违上述的规定,若确认违反了规定的话,则就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征地拆迁。
  
  


·河南省房屋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房屋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建成区(西三环以东、中州大道以西、北三环以南及南三环以北围合的建成区区域内)、刘寨街道办事处(兴隆铺村、张砦村、刘砦村、小杜庄村)、长兴路街道办事处(王砦村)、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柿园村)、航海西路街道办事处(闫垌村、后河卢村)、秦岭路办事处(南陈伍寨)、汝河路街道办事处(李江沟)、嵩山路办事处(黄岗寺社区)、人和路办事处(王胡砦社区)、长江路办事...


·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进行买卖?
      新房太贵买不起,现在许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是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进行买卖吗?买卖的时候那些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有什么法律陷阱是需要特别留意的,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的解答。 一、二手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购房者购房的时候很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无论怎样,都要记得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以及其他证件的真实性,至于二手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我国公民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去专门的部门去办理的,那么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很多人不清楚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具体程序,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释一下。 一、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少?正常的纯住宅是70年、30年只是你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子的使用年限,因为房子在不拆迁不是危房的情况下一直都是自己的,就算30年以后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政府会和收取土地延期的地价。产权证是没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再续交使用费。和房屋使用期限不是一个概念。二、土地使用证年限最长有多少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是无限期的。以出让或转让...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亲戚朋友流转的多,专业大户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 农地流转的民间化体现在:农地流转往往是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根据调查,在转出的土地中,有87.6%的土地是转包给...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流程有哪些?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


·农民拒绝征地如何处理
      农民拒绝征地如何处理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1、建设项目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建设项目之后才能进行征地。2、土地征收申请;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
      外地户口能不能在本地办结婚证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须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二、哪些情况是禁止结婚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


·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但我国公民或企业或其他合法团体可以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以土地的使用权获取利益。我国土地在出让、抵押等过程中,需要依法去国土资源局做登记,批准后,方可做相应的操作。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在土地抵押方面更是要做到榜样的作用。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讲讲北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知识。 一、土地使用...


·合同诈骗罪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是否有管辖权
      合同诈骗罪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的公安是否有管辖权?关于合同诈骗罪合同履行地的公安事由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最新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最新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现在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这样可以使农村闲置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发挥其规模效益。个人如果想承包农村土地进行扩大生产的时候,需要同当地村委会签署一份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相关注意事项。那么怎么写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本和您说一说。 个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