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办理流程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办理流程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被诉人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 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诉人的要求及有关事实和证据;
  
  ③申诉日期。
  
  2、受理
  
  ⑴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①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②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③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②超过诉讼时效的(但被诉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③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⑵立案。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人,说明须办理的手续、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⑶通知被诉人应诉。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期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二)裁决
  
  1、裁决的准备工作
  
  ⑴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⑵调查研究。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要求办理。
  
  ⑶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发生纠纷后容易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处理纠纷之前,仲裁机关要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裁定恢复生产、变卖不易保存的产品、停止砍伐林木等。
  
  2、调解
  
  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纠纷双方进行耐心的劝导、说明教育,尽量使双方互相谅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式三份,由纠纷双方各执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关留存一份。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仲裁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仲裁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开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充分做好庭前工作。仲裁员在仲裁庭开庭前的工作,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这一阶段自被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之日到开庭之前。这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了解:①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②双方争执的焦点;③需要核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做到心中有数,在阅读上述材料时,最好做记录。对需要当事人举证或补充的材料、证据,列出目录,请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⑵准备开庭审理提纲。提纲可根据需要查明的事实及事实间的逻辑关系制定。提纲可由首席仲裁员拟订,也可由仲裁庭讨论拟订,首席仲裁员拟订的提纲应事先与其他仲裁员通气,以便在审理中有所遵循,配合默契。
  
  ⑶庭审。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名单和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审理案件时应当先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进行评议时,要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以及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仲裁庭评议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对于复杂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履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一式三份,送纠纷双方各一份,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申诉人、被诉人的请求及理由;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仲裁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期限;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参加仲裁人员应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并加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综上所诉呢,其实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办理流程就是,有承包纠纷的其中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将纠纷的事实还有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仲裁申请然后相关的法院会受理,受理之后先会进行和解或是调解的,是在不行就裁决,然后就会执行这个裁决了,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异地行驶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异地行驶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一、异地行驶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异地办理具体咨询当地车管所一般所存在的细节都会有所变化的;需要办理过户,这样行驶证才可以变更持有人。 (一)、基本流程 : 车管所查档 → 刑侦、工商验车 → 领取行驶证受理回执 → 领取行驶证正本 → 购置税过户 → 保险更名。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公共工程的项目数量也随之增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征地事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了解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您的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


·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苏州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 一、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吗? 离婚必须在户籍地办理,协议离婚程序—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协议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是怎样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甘肃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以及拆迁在我国较为常见,由于发展需要,国家以及发展企业会根据需要实施征地。那么对于征地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就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重新安置他们的住宿问题,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讲解甘肃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甘肃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甘肃临时征用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地人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一、外地户口在买房手续。 1、 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外地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在广州可购买一套住宅,且必须提供五年内连续三年(36个月)的社保或税单; 港澳台人士或外籍人士,在广州可购买一套住宅,且需要提供一年或以上的在广州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 3、 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4、 购房者必须有达到购房款总额...


·土地承包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流转...


·公房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公房是国家或者企业单位出资建造之后用来租给公民或者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子,很多人在公房中居住时间可能长达数年甚至是一辈子,所以会有人将公房直接视为是自己的房产而将其作为遗产想要继承给子女。但是,公房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呢? 一、公房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使用证等五证。房地产商只有具备了这五证才能进行房屋的销售。那办理房地产开发五证顺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您看了以下内容,相信就会明白了。 一、房地产中的“五证”指的都是哪五个? 核实确认开发商所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在挑选房子时我们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颁发的《建...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
      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发达,城市用地逐渐扩大,许多郊区以及农村都被占用,在占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征收鱼塘,鱼塘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土地征收标准有所不同,那么,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疑惑。 一、鱼塘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