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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交通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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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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