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动迁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公司动迁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赔偿标准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公司动迁员工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因公司搬迁而引发的事失业员工的生存权利服务的,但这并不代表着这就忽视了企业公司的利益。立法者们在设定之时出于公平和保护双方共同权益的角度制订了相关法律例如劳动合同法,在补偿员工失业工资的同时,公司或者企业还会获得动迁补偿款,基本上能保障企业公司的付出和收获持平,因此该标准的立法意图是达到了的,且在实践中是具有合理性的。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几级?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几级?对于一个建筑工程来说,质量合格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质量方面出现问题,会给业主带来使用上的麻烦,甚至影响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对建筑质量验收管理的十分严格,对质量等级进行划分,经验收不合格的话,会要求工程施工方返修。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几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一、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几级?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


·自己怀孕期间停薪留职还会有基本工资吗
      一,自己怀孕期间停薪留职还会有基本工资吗在停薪留职期间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并且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最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1-4级工伤,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了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其中约定情形存在太大的自主性,暂不考虑。那么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呢?这就是早已经规定好了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


·在工地摔伤没签合同怎样赔偿
      方案一:如果难以证明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建议先与用工单位、包工头进行协商,协商处理赔偿金。方案二:1、收集好能够证明您在工地上班的各项证明材料,比如工作服、工作证、工友证言、工资发放凭证等等;2、带着这些材料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目的是确定该次事故到底能不能算工伤);3、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了,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如果不能认定为...


·中国劳动合同法工龄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国劳动合同法工龄的规定是怎样的?工龄的规定具体如下:1、工龄超过一定期限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如何进行?申请认定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劳动关系认定过程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1、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


·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是什么?
      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近几年来大量修建很多建筑工程,但是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如果有质量隐患的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不仅有经济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人员伤亡,那么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是什么 1、按照发布等级可以分为: 国家 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遵...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总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总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一、自身没工作醉驾档案在哪里?
      一、自身没工作醉驾档案在哪里?没工作的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人才市场对于档案保管期限我国是有指导性文件的,统称为档案保管期限表。就是用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通常在表述习惯上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左右),短期(15年以下)三大类。所以说,保管期限取决于档案价值,是档案满足社会需...


·一、劳动合同签完不给员工合法吗?
      一、劳动合同签完不给员工合法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


·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在许多的工作中,都会发生一些劳动争议,这个时候一般都会先进行协商调解,在我国,存在着这样一种职业,也就是劳动关系调解员,他们会运用专业的知识化解纠纷,进行协商。那么,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