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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有关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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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商标方面主要有:
    (一)商标的独立性。这一点规定在第六条,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商标在某一国的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例如,某一商标在日本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申请却仍有可能被核准。
    (二)对国家标志的保护。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及其他徽章、官方标记,表示管理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商标注册。当然,如果经过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的允许就另当别论了。
    (三)商标的使用。商标在一定时期不使用将丧失专用权,这一点在各国都得到了承认,公约也予以了肯定。但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其一是,被终止权利的商标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的话,就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如有关货物被禁止进口,或因战争而无法进口等都属于正当理由。其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就应视为该注册商标仍在使用,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于以撤销。
    (四)示意保护的标注。公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应要求在商品上标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并以此作为承认其获得保护权利的条件。
    (五)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不得注册或使用商标。这一点规定在公约第六条之七,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其所有人有权反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如该国法律许可,还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商标所有人,但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除外。除了禁止未经授权的注册,所有人还有权反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至于所有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规定,但应当是合理的。
    (六)续展的宽限期。这一条规定在第五条之二,该条规定,关于工业产权权利维持费的缴纳,应允许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精神是相符的。
    (七)国际博览会上的临时保护。这一点规定在第十一条,该条要求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予以临时的保护。临时保护的期限不得延长优先权的期间。若以后当事人要求优先权的话,则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计算。当然,成员国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
    (八)驰名商标。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的保护。所谓特别的保护是指,尽管商标未在成员国注册,但只要其在该国驰名,就应有权禁止他人的注册、使用。详细内容请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
    (九)服务商标。公约第六条之六规定,成员国须承诺保护服务商标,但没有义务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
    (十)集体商标。公约第七条之二规定,如果社团不违反成员国的法律,则成员国应受理其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予以保护。对于保护的条件,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公约特别强调,不能以社团末在本国设立为由而拒绝对其商标予以保护。


·关于国际注册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说明
      

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


·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如何查询?
       1.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请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何规定“国民待遇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规定在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巴黎公约中的国民指的是法人和自然人。对于自然人,确定其属于哪一国的国民,是根据其国籍来进行的,对于法人,则看其是根据哪国法律成立的,或者根据其总部所在地来确定。我国目前就是根据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来判定法人的...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条对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其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宜必须通过代理;其二,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办理,即只有国家指定的组织才能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其他组织无权办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何规定“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对于希望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优先权给了很大的实际利益,因为有了这个规定,申请人就可以不必同时向国内国外都提出申请。他可以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保护,从而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精心...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1 、提交材料 :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正式在美国生效,这意味着美国也承认了马德里注册的便利性———通过一次申请、一种语言、一种货币,就可以进行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美国的加入,对于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美国为了适应加入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也相应修改了国内法。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一般规定外,一项国际申请在美国要求延伸保护还会遇到一些特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为什么要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是什么?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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