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一般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一般会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此作为认定事故各方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法院确定由谁赔偿的依据。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复核。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怎么申请?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一、复核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程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必须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且有时间限制,复核申请需要说明复核理由。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需要注意的是,只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


·怎样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对于受贿犯罪,我国规定了多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主动索贿、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等等。其中,可能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比较复杂,因为此时往往会涉及到交易问题,而这些交易就有可能是真实的。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怎样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
      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现实中,不管交通事故发生在怎样的主体之间,也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此时都是需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认定的,之后才能更好的处理交通事故。那实践中,要是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导致事故发生的话,此时该怎么归责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该怎么归责 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 必须要先说明的是,简易程序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一回事。 简易程序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程序,而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出具的划分彼此责任的文书。 在明了这点后,我们正式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出具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


·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谁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在用人单位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作为受伤的职工或者其家属,其实也是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的申请。当然,对于作出的认定结果,当事人不认可也是有的。那一般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醉酒驾车撞死人判几年?
      醉酒驾车撞死人判几年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死亡一人负同等或以下责任不够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死亡3人以上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会被处以刑罚。而要...


·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特征是什么
      随着公路的不断拓宽与加长,人们已经步入了以车代步的行列,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的频发也成了社会频发的一种现象,只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祸事,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问题的方面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下面的我们将带您进一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的主要特征。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


·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
      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在我们进行辞职的时候,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我们进行缴纳违约金,这时候很多人就会对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存在疑惑。那么,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辞职要交合同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


·一、车祸工伤期间是否有误工费?
      一、车祸工伤期间是否有误工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时,...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对人身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而对车辆的鉴定,则往往是为了对车辆定损,这二者都是为了日后的赔偿做准备的。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吗?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


·一、交通事故赔偿什么时候谈合适?
      一、交通事故赔偿什么时候谈合适? 交通事故赔偿在发生之后治疗完毕谈最为合适,因为交通事故的一些赔偿可能会涉及到人员的治疗,所以在完全康复之后来进行费用的协商也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期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