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预防徐州儿童医院医患纠纷案件再次发生?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如何预防徐州儿童医院医患纠纷案件再次发生? 1、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技术和质量是医院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在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方面,首先重视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培训);其次是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各种医疗管理制度。制定符合适宜的工作标准和制度,并且保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实处。其宗旨是全面提高医护人员整体素质,建立起良好的心里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慎独精神,过硬的业务素质,最终树立起与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在法律上医护人员无法承担这种高风险的责任,应加强早告知,让患者明白既要接受医疗服务,就要接受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患者同意是医疗工作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工作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医护人员应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
   3、加强医患沟通,强化医德医风教育。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强化新医学模式的推行和人文精神的树立,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坚持不懈的医德医风教育,教育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患者至上”的思想,和尊重患者权利的观念,切实改善服务,主动与患者建立平等关系。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
   4、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制观念。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容易发生护理纠纷的问题和隐患,从法律的角度有的放失的进行教育。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学习,使医护人员能够认识到新形势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同时要懂得如何避免发生失职行为。
   5、接待得当,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处于整个事件的中心,患者对投诉事件的处理要求,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受医院态度的影响。所以不管投诉的真正原因如何,作为医务人员,必须注意接待方式,站在患者的一方理解他们。如在纠纷的早期就以高压态度对待,往往会激化矛盾,迫使患者提起诉讼。所以应多考虑如何去缓解、疏导投诉者的过激情绪,要善于协调和稳定,多倾听而不急于为自己辩解。因为客观上患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所以,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建立沟通渠道,以尊重、理解、同情的心态与投诉者对话,细细解释,以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控制事件的扩大,化干戈为玉帛。医患纠纷作为医患之间的一种矛盾,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因此,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防范医患纠纷,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医患纠纷,通过抓医疗质量,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杜绝各环节医疗缺陷发生,使医患纠纷得到有效控制,进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统一,最终形成融洽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
   6、为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医院需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1)建立内部投诉协调机制。为及时处理医患纠纷,医院设立投诉意见箱,在门诊大厅设立投诉台,开通投诉电话,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作为投诉受理机构,做好详实记录,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化解和处理,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2)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坚持预防在先,在医务人员和病人中举办法制知识讲座,召开医患纠纷座谈会和社会监督员会议,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出台预防、减少医患纠纷的持续改进措施。经常性对医患纠纷隐患进行排查、及早发现、及时报告、果断处置。三是严格依法执业,执行患者安全目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室,把医患纠纷处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主治医生在治疗患者时要确实落实对疾病诊疗的知情权。如果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时就要立即的处理,最好能有第三方的介入,有效的调解医方与患方的矛盾。
  
  
  


·医疗诉讼谁来举证,提供什么证据
      医疗诉讼谁来举证,提供什么证据 一、医疗诉讼谁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


·上海市医患投诉处理流程
      上海市医患投诉处理流程 一、医疗投诉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


·南昌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南昌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南昌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各地对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收费为: (一)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元/件,向下最高浮动3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是什么?现在的医疗事故越来越多,也导致了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当医疗事故出现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就会依赖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更加客观的评判,那么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其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医保必须缴纳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
      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若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可以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私人医院乱收费物价局管吗
      可以。违法《价格法》规定的,定价过于高于市场价的,属于不正当价格的,可以举报,让政府责令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业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一、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的内容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那么,如何认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又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一)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认定 我国...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当中,分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前者可以说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只有鉴定出相关事故属于医疗事故的,才能对患者的损害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来处理。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经过会议讨论后通过,这一细则改变了我国过击医疗机构多头管理、靠行政干预管理的被动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理顺了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确立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怎样走1、一旦发...


·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程序是什么?
      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程序是什么? 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由委员会成员作为第三方来依法调解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能够使医患双方都信任。医调委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可随时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