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目前,我国各省市都确地了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同时,对于城镇和农村的房屋拆迁,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三)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三)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3、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4、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六)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
  
  1、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
  
  2、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
  
  3、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七) 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
  
  (八)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 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拆迁安置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无力自行解决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户口或者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对私自转让、转租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予安置。
  
  (二)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或者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而房屋一时不能落实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过渡。临时过渡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过渡房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 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人数,按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算,但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无困难,以及因入托、上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城镇有住房的,均不予计入。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房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租住公房的凭证计户;拆迁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市、县房管部门认可的租房凭证计户。安置一般不分户,对在本城镇内另有住房的住户一般不予安置。
  
  通过查阅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房屋拆迁,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两种安抚方式。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里,货币补偿需要按照具体地价和房屋估价来确定数额;对于产权置换,也需要先对房屋进行估价。对于大理农村地区的房屋拆迁,则需要参照另外的补偿标准。
  
  
  


·银行贷款买房提供什么资料
      一、贷款买房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些银行会要求申请人办过本银行的信用卡或向本银行贷过款且信用记录良好。 5、有的还要求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


·一、夫妻多少年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一、夫妻多少年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多少年和是不是共同财产是没有关系的,我国婚姻法对认定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关键看购买房屋的资金是不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税怎样缴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都愿意购置房屋来进行出租,其实在出租房屋时是需要交纳一定的房产税的,同时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的证件的登记和办理,并不是简单的出租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就可以了。不少出租方就问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税怎样缴纳呢?下面,的我们将帮助您解决这一疑问,详情请见下文。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产税怎样缴纳?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租的房产除“所有非营业...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是无效的,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共有人的同意并认可,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情形都是无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


·一、安置房买卖合法吗
      一、安置房买卖合法吗?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开发商卖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


·一、个人买房应选择什么方式购买?
      一、个人买房应选择什么方式购买?1、尽量选择公积金贷款。有住房公积金的年轻人,在购房时能用多少公积金就尽量用。就算工作不久,公积金较少,能用则好用,起码也可少付利息。受支付能力的限制,单身青年房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收入水平,保证日常生活质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购入,贷款年限要适中,一般15年至20年为佳。2、二手房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单身青年由于工作年限不足,财务状况吃紧,在置业上...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如今房价高涨不止的社会里,对于普通工薪族而言,买房是十分艰难的事,所以,大多数在外地打工的普通工薪族只能通过租房子来解决房子问题。而租房子不可避免的就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下面我们来为你解答。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


·离婚房产哪里去公证书?
      离婚房产哪里去公证书? 离婚之后,双方对房产分割协商之后可以签订协议书,到当地的公证进行房产公证。离婚房产公证流程是:1、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


·房客说是基于互联网的基础成立的一个关于房产相关信息的平台,是
      房客说是基于互联网的基础成立的一个关于房产相关信息的平台,是新形势下房产信息交流的一个平台,在房客说中可以对房产的相关问题进行问答,房客说是房客自主研发的一项关于房产信息交流的平台,在房客说中用户能够得到自己问题的答案同时也能整合关于房产问题的各项信息,对于房产市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针对相应的问题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一、房客说免责声明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您对本...


·最新的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现在武汉的房价比较高,对于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还没有能力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若是家在外地或者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远,最好的方式就是租房住,租房子是要和房东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的,那么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为您解答。 武汉市房屋出租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没买过商品房的购房者对商品房认购书可能不是很了解,它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的约定类似预购的协议,它是由开发商制定的,所以一般都存在很多陷阱。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呢,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1、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