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河南汝州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河南汝州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各大城镇都在进行大改大拆房屋拆迁补偿是拆迁户关心的首要问题之一。拆迁纠纷中,作为弱势的往往就是拆迁户,往往因为对拆迁政策法规的不了解,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河南汝州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项目
  
  (一)产权调换
  
  即建设单位以自己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权。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二)作价补偿
  
  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众所周知,对于房屋拆迁,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补偿或者两者结合。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一般要根据房屋的面积和当地低价以及房屋的产权人数来确定。在此基础上,河南汝州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依据汝州市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的,和其他省市的拆迁补偿办法各有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房贷没还完可以过户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贷没还完可以过户吗?根据法律规定房贷没还完可以过户,只要此时房屋并不存在着任何的法律纠纷是可以进行过户的,当然如果没有还完房贷的话,必须要将原来的还款都付清楚,这是通过状况下利益所进行的,如果是夫妻离婚的状况之下的话,那么对另外一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就可以完成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


·新婚姻法 夫妻婚后买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不仅是感情上的关系解除,在法律上也要办理妥当相关程序,特别是处理房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上要格外的注意,婚姻法也对这两方面有详细的规定,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新婚姻法 夫妻婚后买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这个又很多的前提条件存在,如果你们是共同支付买房首付,且共同支付房贷等事宜,...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内容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内容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


·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理
      现如今社会中离婚率逐渐上升,夫妻财产的划分也是双方解决的难题,例如在房子划分的问题上就会引起很多的争执,但在更改名字时会面临很多复杂的手续很多人都可能没有头绪,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离婚房子去名字怎么办理。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算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


·一、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


·婚后福利分房 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福利分房 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利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福利房的产权问题,依照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的原则,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


·一、房屋买卖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吗?
      一、房屋买卖二房东签的合同有效吗? 有效的。但签订的时候需要得到原房东的同意,在原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二房东”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如果合同上原房东与二房东签订的协议中,原房东明确表示同意二房东实施转租,那么目前的法律机制上无法限制二房东的行为。若合同上原房东明确表示不允许转租等调理,那么租客与二房东的合同则视为无效,若原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合同并未明确...


·一、离婚按揭房另一方反悔过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离婚按揭房另一方反悔过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二、离婚后对方不配合过户如何处理?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


·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哪些项目?湖北省宜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几项的总和我们统一称之为房屋的拆迁补偿,每个地区对于各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政策执行。二、赔偿的具体内容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一、男方死亡父母的房子财产怎么分配?
      一、男方死亡父母的房子财产怎么分配? 1、按照父母的意愿 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3、父母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并不享有房子财产的分配权。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