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十二、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十三、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一旦司法鉴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方确实在于医方的话,医方就有义务执行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民事诉讼赔偿标准宣判的判决。如果对于法院所判决的赔偿费用存有争议或不服从的,医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重审。
  
  
  


·厦门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医疗保险为老百姓大大减轻了看病费用的负担,同时医保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对于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事宜也严格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您是否了解厦门医保怎么报销呢?报销比例是多...


·医疗责任事故的表现具体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的表现具体有哪些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


·医疗纠纷鉴定过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鉴定过程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二、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


·法律规定中医疗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
      法律规定中医疗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


·如何应对医患纠纷
      如何应对医患纠纷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是怎样认定的?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怎么规定?
      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怎么规定?近年,医疗纠纷在我国逐渐增多,由于医疗事故中赔偿项目包含种类太多,而不同项目收费规定也不相同,因此,不清楚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情况也不少,到底我国医疗纠纷赔偿金额怎么规定?下面就让法律网站的小篇给您讲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2017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近几年因为医患关系而引发的一系列针对医生的社会恶性案件屡有发生,实质上也反映了我国目前针对医疗方面管理制度还是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的。实质上,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以后,一定要以公检法机关为依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医疗事故肯定是少不了司法鉴定的。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


·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整容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