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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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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出版人的原因导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出版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

    出版人在合同约定中取得专有出版权,使在作品的传播中取得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人身权,即出版人取得了在出版物上署名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下两种:

    一、出版者对版式享有使用权。出版同一部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图书版式,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构成侵犯他人对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首次出版后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图书出版人收到著作权人投递的书稿,六个月内必须向著作权人发出使用或不使用的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采用也不通知的,著作权人有权索回作品,并要求出版人赔偿损失。

    出版人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版税。支付版税,体现了使用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所得的利润中,著作权人应有一定比例的享有,一般版税率为6%至15%,个别也有20%,计算的公式是:出版物的定价×版税率×销售册数。以版税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付酬方式。
图书出版人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人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人重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


·代笔作品,著作权归谁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

    (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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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利的限制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二、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补充,该解释称:“当事人合意以特定...


·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吗
       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的客体是有体物。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客体是无体物,即作品。例如,画家将自己的一幅画送给他人,如果没赠与该画的著作权,那么,受让人只对这幅画享有所有权,而不能对画行使著作权,该画的著作权仍在画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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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1CC 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


·权利解读——复制权
      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

    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去掉了“临摹”。临摹,据辞海解释,泛指以名家书画为蓝本,模仿学习。临摹也一种复制,虽删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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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广播电视播放者权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权利解读——演绎权
      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

    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权利。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


·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将录像分为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两种。智力创造性强的为录像作品,录制老师的讲课等智力创作简单的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有表演者表演的,还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像制品所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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