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劳动逆向派遣是企业为了逃避对员工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员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让员工正常享受应得的权利。但企业却利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规避了应承担的义务,使员工的利益受损。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以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案情】2000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应聘到被告某校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钱某仍在被告某校食堂上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未发生变化。被告劳务公司为原告钱某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钱某工资。2010年10月14日,原告钱某以被告某校、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两被告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终止。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某校和自然人郑某投资成立某招待所,其中被告某校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2007年6月29日,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投资设立被告劳务公司,其中招待所的投资比例为60%。2008年1月,被告某校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方(劳务公司)向乙方(某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29日,原告钱某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被告某校称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劳务公司同意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4的经济补偿金255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两被告的意见,原告钱某不服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法律禁止的劳务派遣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钱某自始至终与被告某校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校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评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弹性化用工方式,具有迅速为企业提供所需劳动力、节约企业人力资本、减轻招聘负担等优点,但劳务派遣被滥用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同工不同酬等等。本案中,劳务派遣行为不成立,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校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我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规定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联手规避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旨在促使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监督,自觉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校与郑某合伙设立某招待所,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设立被告劳务公司,被告劳务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被告某校,这表面上是一种涉及三方的劳务派遣行为,实则被告某校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员工派遣学校食堂上班,即被告某校虚构劳务派遣事实规避法律义务,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二、本案逆向派遣行为无效。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方向是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上班,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管理费。而逆向派遣行为,则是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未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此种逆向派遣行为属无效劳务派遣行为。三、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立法将劳务派遣范围进行了限制。本案中,原告钱某已在被告学校食堂工作了7年多,从事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同时,在原告钱某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抹杀了其长达7年之久的工作年限,失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侵犯了原告钱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综上,本案劳务派遣不成立,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结合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50元的事实,其关于被告某校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劳动逆向派遣实际上并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选择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导致了员工的利益受损,这份劳务派遣合同其实是无效的,员工如果遇到此类状况,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范本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范本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在我们进行钢构工程的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的保障施工的质量和规范化,使我们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以免以后因为不必要的纠纷问题,耽误工期等。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钢构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发生了工伤之后,肯定是要进行工伤鉴定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多的获取到赔偿金,太和县发生工伤鉴定为十级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的领取伤残补助金,一般是为本人7个月的工资,这7个月的工资是按照平均的工资来进行计算。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


·关于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
      关于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单位提起诉讼,请求补偿。同时,在处理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这一问题的时候,还要取决于劳动者的保险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一、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


·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有哪些规定
      工作期间,员工难免会有几次迟到的时候,这肯定会对工作有所耽误,因此有些单位就规定员工要是迟到的,就要扣相应的工资。那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即迟到扣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试用期辞职怎么给工资?
      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都不是很明显,因此对劳动者辞职、单位辞退的要求也不是那么严格。因此,有的人就觉得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


·在我国工伤认定九级严重吗
      员工的工伤只要能够评定上伤残级别的,不管是属于第几级别,肯定都代表着因为工伤而导致员工的劳动能力多多少少是受到了一些影响的。但是员工本人肯定非常在意伤残级别的评定,比如说工伤伤残鉴定书上显示的鉴定级别为九级,有人就非常担心,在我国工伤认定九级严重吗?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九级严重吗? 工伤认定不能评伤残级别。 九级伤残属于法律规定的伤残级别中比较轻微的一级。一共分十个级别,...


·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员工在帮助用人单位劳动时,一般都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并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在单位工作等情况,我国法律专门的出台了一部法律规范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即《劳动合同法》。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一、新《劳动合同法》工作满十年开除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


·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
      临时工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个词语,而且现在临时工这个词语都含有贬义的味道。所谓临时工,就是日结工资的劳动者,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临时工不给辞职怎么办临时工辞职和正式员工辞职程序是一样的,首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就可以离职了,不要批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


·尘肺病的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有的职业在工作的过程中,时间久了可能会得尘肺病,比如教师经常使用粉笔,粉刷工粉刷等等,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得了尘肺病如果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话,那么尘肺病的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尘肺病的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再次起诉吗?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再次起诉吗 劳动争议纠纷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写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有些单位由于在劳动者入职时,没有雨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等,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现状,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的过程总,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合法性之惑 (一)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处理纠纷?非法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