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有哪些?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不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损失有哪些
  1、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减少金额;
  2、处置清算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变卖收入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
  3、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负债的增加金额等。
   二、流动性损失
  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后,企业各类利益持有人(interest holders)手中的金融凭证 (债券、银行债务、商业信用和股票等)面临两类损失:一是因公司市价下跌遭受的面值损失;二是金融工具流动性下降,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例如,债权人为了方便出售将短期信用展期,发现30天应收账款变成了2年期债权,这在企业清算时会遭受很大的损失。违约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因面临退市而使风险升水,做市商会进一步扩大报价差幅。同样,银行贷款和商业债权在债务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也会下降(Case,1998),由于证券化、参与贷款和保理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存在,这些非权益类债权的处理要比股票相对容易些。
   三、意外损害损失
  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资产关联企业中,如果关联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成为关联企业债权的主体,一旦债务方出现偿债危机,企业面临清算时,另一方债权企业将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例如,2000年7月,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由于大量持有对其关联方——猴王集团的债权,当后者面临破产清算时,猴王股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由于资产关联导致的这类损失,实际索赔都是十分困难的,它也是一种直接成本。以上研究表明,各类债权人承担的这些破产成本,直接表现为最后取得的财产价值的减少,但是,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债权人在同企业交易定价时就会将这些潜在成本考虑在内。
   四、市场份额损失
  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被宣布破产后,客户、具有谈判地位的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都会对企业经营采取雪上加霜的行动(Titman,1984;Maksimovc & Titman,1991)。随着境况的恶化,公司能够吸引和留住大部分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的能力就会下降。财务困境中的高负债企业更容易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 (0pler & Titman,1994)。而这部分损失无疑构成了竞争对手的利润。虽然,收益和损失并不一定正好相等,但至少部分是此消彼长的。并且销售业绩的下滑会导致公司经营效率的下降。相反,对手市场份额的增加至少短期内可能会达到或接近最佳生产经营能力。
   五、经营效率损失
  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不足,造成各种机会损失。一方面因为企业信誉度下降,无力进行内外部融资,被迫放弃一些高风险一高收益的项目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必须承担较高的贴现率来应付现金支付。而持有现金的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效率,导致公司真正的经济成本上升。例如,一些维修费用的支出已经不能再拖时,实际的维修成本可能已经增加了。另外,大量资产被贱价出售 (Pulvino,1998),购买者利用卖方的财务窘境以低于资产保留价格的条件获得了有用的资源。因为这些资产多为不动产,所以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 (Kim,1996)。产价值的减少,但是,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债权人在同企业交易定价时就会将这些潜在成本考虑在内。
  那么以上我们给您具体介绍了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它包括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所负债务减少金额,处置清算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变卖收入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以及无法完全回收的账款。相应地,只要不符合以上情况的损失都是不属于破产清算的损失。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一、破产资产清偿比例与顺序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


·公司申请破产 还不起钱 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 还不起钱 怎么办?现在非常多朋友加入创业大军,但是有很多人运气不太好,公司入不敷出,开不下去了,导致要申请破产。那么公司申请破产还不起钱怎么办?今天网站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公司申请破产后关于债务方面的相关规定。一、公司申请破产还不起钱怎么办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股东的财产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或者是一人公司,是有可能的。但是公司不还...


·公司破产申请书范本
      公司破产申请书范本 通常,经营不善不仅会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严重的甚至在债权到期的时候,出现公司无力偿还且自身总值也不足抵债的情况。这时候,公司需要申请破产才能用法律手段慢慢还清所欠债务。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公司破产申请书范本,希望为贵公司带来帮助。 一、公司破产申请书范本 公司破产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某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___________路...


·破产法清偿顺序
      根据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的财产要首先将破产的费用以及所欠的费用还清,剩下的欠款按先后顺序来 :第一、破产的人欠员工的工资,医护补贴,伤残帮助等这些应该要放到职工的账户或者理疗的保险中,还要要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给员工所给的补偿。第二、破产的人除上面的那些要求以为还要支付保险费用以及有可能所欠的税款。第三、如果变卖的钱财不够的,要按比例分配。破产的案件要交由...


·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应把握好哪些方面
      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应把握好哪些方面 一、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就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以后,其会计...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案件,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


·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
      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公司如果征得已经陷入困境之中,无法自拔,就要尽快想其他办法,比如申请破产保护。可是申请破产保护还是有一些硬性的时间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申请破产保护的时间的呢?为您服务。 一、申请原因 企业申请破产保护有不同的原因,总体上说,是在解决财务问题的同时保护公司的资产,例如债务过高、流动性不足、不合理的合同要约、以及处理不了的负债。这一程序有时也被...


·企业未破产清算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
      企业未破产清算债权债务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 根据法...


·公司面临倒闭怎么办,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面临倒闭怎么办,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公司面临倒闭怎么办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公司面临破产时,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保护或破产重整等。 二、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相对而言,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并无创新内容,而破产撤销权则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重点论述撤销权。 《民法》与《合同法》中均...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说到查封财产,相信您一定是有所耳闻的吧。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而很多人对于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的疑惑的。而且,我们在进行查封财产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