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赔付范围如何确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您都知道,如果存在工伤,不需要太过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等,因为用人单位会承担的,但是用人单位也并不是一味的承担所有的费用,具体应当承担的费用是有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的。相信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工伤赔付范围如何确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工伤赔付范围的一些法律规定。
  
   一、工伤赔付范围如何确定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 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有些按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 元(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 元(单位)【按60元/天-80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造成残疾?
   8、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 月= 元(工伤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基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二、(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如果你在工作期间受伤,必须先经鉴定为工伤的,才可以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不是工伤的,不可以适用相关的工伤赔偿法律规定。其次,根据造成的伤害程度它的赔付范围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建议找当地的律师进行帮忙。
  
  
  


·应该怎样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存在非常广的一种雇佣关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确立和终止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劳动关系的终止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那么,应该怎样终止劳动关系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怎样终止劳动关系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者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因为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和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下面由我们带您一起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水电工程是一个建筑物的重要配套工程,建筑物主体完工后,承包方会将工程交给专业的施工方,这时双方会签署一份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对于双方来说,这份合同是很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其就是解决的依据。那么,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安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


·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除了法定情形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1、服务期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2、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是怎么样的? 一、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而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也与一般的法律保护有所不同,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让劳动者享受更多权利并且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请看下文为您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一般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具体期限的,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其实可以进行续签。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也有可能出现员工不续签的情况。那么此时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1. 对该员工采取劝说的方式,说明合同是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2. 说明公司的立场,即...


·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
      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无论你在仲裁期间是选择用工地还是单位所在地,在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可以做出选择。这就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例如:公司所在地为北京,但指派员工到上海工作,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从便利角度考虑,选择了在上海提起劳动...


·一、劳动合同续签什么时间开始操作,怎么操作?
      一、劳动合同续签什么时间开始操作,怎么操作? 劳动合同续签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进行合同的续签,一般是与公司的人事部进行续签的工作。 二、劳动合同续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续订可以有法定的情形,也可以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续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