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诽谤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感到陌生。一般指的是故意捏造、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对于诽谤这个词,相信您并不感到陌生。一般指的是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进行散布,以此来贬损他人人格,或者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此行为达成一定的条件,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罚。诽谤可以是个人对个人,也可以是个人对公司等等,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诽谤公司怎么办?下文便是对这一内容的解答。
  一、个人诽谤公司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因侵权人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构成诽谤罪的,是会被处罚的。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主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个人诽谤公司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不然构不成诽谤的条件,即便法院立案了,也很难保证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有其他不了解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解决。
  
  
  


·新婚姻法 第七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二、哪些情况是《民法典》认定但不宜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


·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加害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且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 ...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是什么?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是什么?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是拥有监护权并不代表一定拥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


·怎么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
      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其实也就是指起诉的一方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知道,我国的法院是比较多的,而不同的法院对不同的案件才有管辖权。因此,在起诉离婚之前一定要先确定清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才行。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应该怎么确定才好。 一、怎么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告女方骗婚应收集证据有: (1)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 (2)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人的不正常行为表现可采取录音录像。 如果是告诈骗到公安局报案,将被骗经过向公安机关陈述,并说明要求提起公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双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


·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加上对方名字,变更登记前能反悔吗?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为多久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为多久在我国,孩子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孩子对于每个家庭的重要程度更是不用多说。即使夫妻离婚以后,双方也会对孩子进行抚养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并不是说一直无期限的支付。那么,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为多久呢? 一、抚养费的数额是多少?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 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依据《婚姻法》规定,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


·买房签的是阴阳合同,现在房子出问题了,哪个合同有用
      1.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规避税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两份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 2.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了用于网签备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


·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现实生活中,军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一样,最关心的便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时孩子抚养权归谁还是未知之数,有可能最后是军人一方拥有抚养权,那要是和军人离婚得不到孩子抚养权,该怎样做呢?下文中我们将为您作详细解答。 一、和军人离婚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怎么办 (一)、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 (二)、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抚养关系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继父母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