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最近,学生社会实践越来越受到您的关注,也有很多学生利用节假日进行打工,但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是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龄的未成年是不可以进行打工的,而且,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雇佣童工。劳动法童工的法定年龄也是做出了相关的约束,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定年龄是多大吧。
  
  一、劳动法童工的法定年龄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雇佣童工会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介绍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进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拐骗童工、虐待童工、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出现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现象,是需要进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对此,劳动法童工的法定年龄也是做出了相关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如果是出现违法雇佣的情况,我们根据情节严重来进行追究责任。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我们发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具体约定服务期,
      我们发现在一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具体约定服务期,通常在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服务期的约定,主要还是怕培养了劳动者之后,对方却辞职不干了。而对于劳动者而言约定服务期会有一些注意的事项。那到底约定服务期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约定服务期注意哪些事项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


·未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我们在过多强调。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这点,在与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就会单位的三言两语搞的一直未订劳动合同。那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


·征地工作程序步骤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一)预征告知。(二)现状调查及确认。(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六)征地公告。(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


·三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都包含哪些项目
      三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都包含哪些项目 一、三级工伤能赔多少钱都包含哪些项目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


·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主要的焦点是什么?
      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主要的焦点是什么?如果个人想承包工程,首先得和建设单位签署个人工程承包合同。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发生因合同无效导致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事件。那么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来给您简单描述下。 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哪些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


·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长时间工作带来的疲劳与一些工作的危险性质,员工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伤残,例如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作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受到劳动保障部分和《劳动法》的保护,自然会有类似于两处骨折怎么申请工伤认定这种疑问。那么本文将为存在这种问题的工友进行解答。 一、及时认定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合同中注明一定的违约金,以此来牵制员工。违约金的存在使得员工在选择跳槽时会有所顾虑,也会损害员工的实际利益。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呢?如果可以,工作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我们为您整理一些有关内容,供广大朋友参考。一、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表明:“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有哪些忠实义务 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劳动者应履行的各种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 (1)劳动者忠诚义务中的作为义务:即劳动者应当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①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


·倒闭工厂的工人怎么办,有哪些
      倒闭工厂的工人怎么办,有哪些规定 一、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支付有哪些要求? (1)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有关的签收手续,并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怎么处理(一)、辞退补偿的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怎么处理(一)、辞退补偿的会计处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其中第7项就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