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1.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tjlytel}}>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tjlytel}}>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产品质量管理监督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以及诸如毒品之类的国家严禁自由流通的产品除外。因而,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的产品而言,可以用于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动产,以及军转民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这几类产品成为该罪主体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上一般不存在歧义。但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无疑问。

  基于商品是指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tjlytel}}>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品这一观念,我们认为,正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应当以是否以交换为目的这一标准着手,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足以供他人、社会使用为目的即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则不能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而在认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内涵后,伪劣商品的认定就至关重要了。

  伪劣商品在行政法规中涵义并未统一,有了“广义、狭义之分,如1989年国务院《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伪劣商品包括:(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这即是广义上的伪劣商品。国务院同时还规定,经销某些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这些产品包括:<{{tjlytel}}>(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编号和有效期的;(6)高标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次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指标和使用说明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商品也属于伪劣产品,这是在更广义上使用的。《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则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tjlytel}}>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这些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而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伪劣商品即属于较狭义的伪劣商品。以这些法规规定看,生产、经营上述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的、经济的,也可以是刑事的、行政的。因此,在理解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时,有不同的见地:有以《产品质量法》第37、38、40条的规定来界定其范围的;有以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来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有的只是在客观方面描述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而没有涉及伪劣商品的界定;有的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后,而在认定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时,又将伪劣产品“的范围根据刑法规定予以了缩小。正确界定伪劣产品的范围,首先要判断这些由于交换的商品是否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如果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伪劣产品。从这种意义上,我们主张的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其理由主要在于(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设置目的在于维护商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竞争秩序,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主要是通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而破坏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管理等方面的正常竞争秩序,因此,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有关该产品的质量要求,即可认定为本罪的犯罪对象。(2)作为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商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制度的基本要求。<{{tjlytel}}>凡未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销售商品的,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即可能为伪劣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则可按本罪定性。因为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要职责,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绝不能属于《产品质量法》、《关于严厉惩处伪劣商品责仟者意见》等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伪劣商品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是这类伪劣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没有理由对此不按本罪定罪量刑。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主旨在于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的切实执行,这一点从其只规定行为后果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即可构成本罪便可以看出。(3)尽管刑法第140条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将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伪劣产品排除在本罪适用范围之外。因为其它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所界定的任何一种伪劣产品,均可基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而归为本罪所涉及的伪劣产品类型。这也是上述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界定伪劣产品范围的主要旨意。如《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规定的经指出不予改正而认定为经销伪劣行为其所涉及的几种产品,均可分别归于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几种伪劣产品范围,一般地可归入“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伪劣产品范围。

  三、故意形态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一点在理论上已取得共识,但对故意的内容却不无争论,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1)主张本罪只限于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在内。这其中包括了两种见解.一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会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tjlytel}}>损害用户、消费者的结果,为了牟利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认为本罪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发生侵害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这种主张没有明确本罪的故意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是对故意内容进行了描述,如有的认为“所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伪劣产品,而仍然生产、销售。”有的则认为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还有的认为其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中所从事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故意实施”。(3)主张本罪故意中“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tjlytel}}>

  对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可说而言,论者陈述理由不够充分,难以令人信服。笔者很难从论者所述“故意的内容为明知是的劣产品而予以生产和销售”观点中,得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我们认为,本罪主观上不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间接故意的存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意志因素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本罪中,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些故意行为方式,即是表明了行为人对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tjlytel}}>被销售出去这种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希望态度。刑法第140条规定以销售金额较大为客观要件,也表明了行为人的这种希望心理态度。①而那些对本罪主观罪过持间接故意观点的人,往往认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引起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放任但我们根据刑法条文分析,这种危害结果并非本罪构成要件。对于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不可能成为犯罪主观罪过的内容。构成本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应当是伪劣产品被生产出来、被销售出去,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而非前述论者的主张。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

  根据刑法条文结构形式表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即可分别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生产伪劣商品又销售伪劣该种商品的,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种立法精神,生产伪劣商品行为可以独立成罪,<{{tjlytel}}>而并未规定生产者的伪劣产品非要销售出去才定罪。因此,如果将“销售金额”理解为第一种内涵,则无法将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独立成罪,而违背立法上打击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的本意。另外,尽管生产、销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环节,大多数情况下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结果,单纯的为生产而生产的行为微乎其微,但并不表明生产与销售并非两个独立的行为,因而,如果只惩处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或惩处生产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了伪劣产品的行为,则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作为销售伪劣行为之根源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生产伪劣产品是销售行为的罪恶之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对生产伪劣产品行为直接定罪,<{{tjlytel}}>才能有效地遏制伪劣产品犯罪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破坏,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从这种意义上讲,那种认为纯粹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之社会危害性还未严重到需要用刑法禁止的观点于司法实践是极端有害的。其实,持这观点的人也认识到这点,并建议立法机关有必要将“销售金额”用“经营金额”予以取代,而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l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


·逃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逃税罪的定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1、 案例 案情简介:陆某某是经其女友介绍而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活动的,至案发时发展了“下线”人员约数十人,现属于“经理级别”。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委托后,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陆某某;到公安机关处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发现陆某某并不是本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据此判断陆某某不构成犯罪,不...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1、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就是非法拘押或者禁止别人的出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我国非法拘禁有着明确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如下 《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