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一、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起诉书》指控某某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起诉书》指控某某某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某某某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某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16.2734万元,这部分药是某某某从某某某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tjlytel}}>由某某某附院对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

  虽然,某某某销售的货物价值总值近68万元,但去掉冬虫夏草后为48.011万元,再去掉某某某附院确认的16.2734万元,尚有31.7376万元不能确定销售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如是药品也不能确定是否是处方药,如是非处方药也不能确定是甲类药还是乙类药。根据疑罪从无的理论,对某某某销售的这31.7376万元的货物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某某某的非法获利为5874元。

  根据某某某附院确认的某某某销售的药品零售价为16.2734万元,进价为15.686万元,中间的差价为5874元。因为某某某是通过做假账的方式从某某某附院药房将药品“暂借”出来的,事后还要通过其他方式将此“暂借”药品归还给药房,所以某某某的非法获利仅为5874元。

  3、被告人某某某具有若干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3年11月4日,某某某接到某某某分局经侦大队电话通知后,<{{tjlytel}}>就主动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在询问期间主动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为自首。

  (2)被告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

  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3)被告人某某某犯罪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条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某某某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并且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5)某某某的家人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回,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确定宣告刑方法章节第18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6)被告人法律意识淡漠。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常识。在生活中为了贪图一些小便宜,便不知不觉走的向了犯罪的道路。

  4、被告人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某某某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是某某某又同时具有前述若干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确定被告三年以下的宣告刑。同时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tjlytel}}>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以使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辩护词之从轻处罚

  1、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数额有异议。

   (1)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使用于非法套现的平安银行卡是开户的,使用情况一直良好,直至开始使用于非法套现,同时该卡也使用于被告人的生活支出,个人消费,公司业务来往的结算,这部分属于正常使用,不属于非法经营数额,应当在犯罪总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2)被告人为自己、朋友以及一些客户无偿提现的部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这部分不属于交易,应当在犯罪总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2、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1)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实施本次犯罪行为之前,<{{tjlytel}}>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此次涉嫌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没有意识到非法从事自己支付结算业务的危害性、严重性,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使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时间短,对社会的影响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虽为他人进行了套现行为,但从本案卷宗的来看,持卡人使用这些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在用pos机刷卡后的资金偿还情况均为正常,无逾期现象,并没有拖欠借款逾期不还之情况,也并未造成金融机构任何经济损失,既然被告人的行为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持卡人也并无逾期还款情况,那么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上来看,尚属轻微,在就被告人量刑上也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

  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tjlytel}}>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明确表示认罪。同时,被告人至今已羁押7个多月之久,经过这段时间的刑事强制羁押措施,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也很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的伤害,曾经多次在辩护人面前痛哭流涕,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恳请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尚有事实不清之处。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刘某系被窦某发展的天津地区第一个参加者。根据该传销活动的制度模式,只有投入资金购买名表才能够取得加入资格并获得每日1%的返利。

  被告人刘某并非本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其亦属于被发展的对象。作为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曾在发展他人为下线之前自行投入了20余万元的资金购买名表取得加入资格。从本次传销活动的销售返利模式可以看出,获得返利的前提是取得加入资格,而取得加入资格必须进行投入资金购买名表。本案中,很多投资者均是被告人刘某的朋友,他们之所以投资加入,就是看到了被告人刘某投资并且获得返利了。此外,被告人杨某某某在案卷中也证实被告人刘某投资20余万元的事实。可见,被告人刘某确是自行投入了20余万元,因此其非法获利应当认定为60余万元。

  此外,从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在传销活动中,<{{tjlytel}}>总计投资额达600余万元。其中塘沽区返利18万元,北辰区返利62万元,南开区返利26万元,河北区返利12万元,共计108万元。购买名表80余万元。对于涉案人员,关某获利300万元,窦某获利32万元,尤某某某获利76万元,杨某某某获利8万元。可见,本次传销活动总计投资额600万元,购买名表、参加者获返利及除刘某之外的被告人获利已达600余万元。如果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83万元,那么本案的涉案数额远远超过了600余万元,<{{tjlytel}}>这是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不相符合的。辩护人认为,这也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被告人刘某自行投资20余万元的事实。

  2、本案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主动到公安机关向民警进行了相关人员的举报。虽然被告人刘某是以举报的形式到公安机关,但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没有任何掩盖,不仅对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报,而且也如实讲述了自己的相关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tjlytel}}>首先,被告人刘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其次,被告人刘某如实讲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其不懂得如何能构成自首。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主动投案后,在举报他人的同时,必然讲到了自己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处的层级以及参与转款、返款的事实。从客观上来讲,这种行为符合如实供述的本质要求。其一,被告人刘某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任何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其二,被告人刘某在举报中连他人带自己的如实交代了主要的犯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tjlytel}}>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作为老百姓,被告人刘某在自首时要做的就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到底这种如实交代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来定夺。本案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全面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刘某在本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亦属于被发展的对象,其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并非关键性的。从本案来看,以销售名表为名进行传销活动的发起人是被告人关某,其在案卷中也讲到:<{{tjlytel}}>我负责找人,开始制作香港宝银实业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名表业务的系统软件并负责投资者往来资金的管理。尤某某某主要负责整个市场策划运作,窦某负责拓展客户,发展市场并负责对外宣传,卢某某某是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

  从被告人关某的供述中,并没有提及被告人刘某。只是窦某在发展天津客户时选中了被告人刘某,除窦某之外,被告人刘某与关某等人根本未曾谋面,最多只是通过电话。可见,被告人刘某在本次传销活动中并非发起者,对于本次传销活动的提起、制作网站、购买名表等关键环节均与被告人刘某无关。因此,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相对较轻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tjlytel}}>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疑点: (1)该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既认可“被害人”系“痴呆”患者,却...


·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侵占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tjlytel}}> 一、侵占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嫌疑人冬某2014年7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8月14日批准逮捕,经两次退侦后,由检察院在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6月10日辩护人拿到判决书,判处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冬某在5家银行办了多张信用卡,从事类似传销的事业,在这5家银行总共透支20多万元本金,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循环,终于在2...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词
      1、虚假诉讼的辩护词之一 (1)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性质 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