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

  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故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审判过程中,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公诉机关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播放了部分审讯录像片段、提交了没有违法审讯的情况说明等,<{{tjlytel}}>但没有针对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章某某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受伤这一线索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无法合理解释章某某伤势的形成过程,其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故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起诉书指控章某某收受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史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蔡某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赵某于2008年春节时所送银行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等事实,因仅有行贿人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故均不能认定。关于指控章某某因向宁波金某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获得报酬3.6万元而构成受贿犯罪一节,原审法院认为,因违规出借证书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章某某获取的报酬符合期间的<{{tjlytel}}>“市场行情”,属违法收入,但要认定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波金某公司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故章某某该节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tjlytel}}>侦查机关发现章某某收受史某2万元贿赂的线索而对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但该节事实未经查实,章某某在之后陆续交代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贿赂6000元,应以自首论。鉴于章某某受贿的数额刚达到犯罪的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tjlytel}}>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章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首次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操作的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更予以完善。规则设计的完美仅仅是第一步,如何防止不流于形式,怎样有效实施更为关键。章某某受贿案在一、<{{tjlytel}}>二审程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审理与判决,体现了审判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意志,<{{tjlytel}}>敞开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审判实践之门,将为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提供实证经验。

  在审理章某某受贿案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提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着重审查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tjlytel}}>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法院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还能否予以排除以及若证据不能被排除,对证明章某某受贿行为的事实是否确实、充分等进行审查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一审的适用

  1.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是该程序得以践行的关键环节。《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tjlytel}}>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6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tjlytel}}>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前或开庭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请,<{{tjlytel}}>人民法院依据该申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启动的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tjlytel}}>“法庭辩论结束前”;(2)启动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启动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4)启动的条件,“应当是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据。”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本案中,章某某在开庭前提出其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下做出的违心供述,其向法庭提交了《冤案真相》、《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看守所日子》等书面材料,详细记载了何时、何地、<{{tjlytel}}>何人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具体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章某某又多次陈述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向法庭提出申请审查章某某在审判前的供述的合法性问题。<{{tjlytel}}>由此,法庭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并根据章某某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到了章某某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tjlytel}}>该表载明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游血,皮肤划伤2cm。这种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是考虑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不会增加被告人的申请难度,又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某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审查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其标准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tjlytel}}>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第12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tjlytel}}>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tjlytel}}>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o”这些规定把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明确由控方承担,而且还规定了证明的方法,即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tjlytel}}>在证明标准上,控诉方的举证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不举证或者已经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成分,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本案在一审中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tjlytel}}>《自我供述》;播放了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章某某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某某在被审讯时受伤的事实,<{{tjlytel}}>控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亦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控方明确表示不出庭说明情况。这足以说明一审中控方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其应达到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的适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tjlytel}}>所谓“补正”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纠正,弥补证据的合法性。具体说来,这种补充和纠正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证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包括对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内容的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二是重新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并重新收集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所谓“作出合理解释”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以及对补正的证据情况作出一定的解释或说明。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已经补正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二是对于那些实在无法补充和纠正的证据作出一定的解释。对于前一种情况,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责令办案人员修正证据或者重新实施侦查行为的同时,对其补正过程给出必要的说明,<{{tjlytel}}>以供法院进行审查,并以此来说服法院采纳相关的证据。后一种情况,是指侦查人员或公诉人员对那些因为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正的证据所作的情况说明。特别是那些没有必要重新实施侦查行为,或者重新进行侦查已经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案件,由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tjlytel}}>例如,对于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侦查人员假如能够证明询问的方式是合法的,证人的陈述也是自由自愿的,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暴力、威胁等非法对待,那么,法院责令其作出有关询问情况的说明就可以了。

  在章某某受贿案中,因在一审中公诉机关补正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公诉机关又明确表示相关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一审法院依法据此对相关证据予以排除,<{{tjlytel}}>符合法律规定,此时此刻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是正确的做法。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章某某有罪供述在未排除非法收集的情况下,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因而未认定相关事实的做法,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在二审中,公诉机关若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其收集的证据亦将面临着被依法排除的可能。

  在章某某受贿案中,对证据合法性“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tjlytel}}>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达到的标准应为“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tjlytel}}>

  二审中,公诉机关提请了行贿人周某、史某出庭作证,提交了行贿人史某的同步审讯录像、章某某同步审讯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经合议庭、出庭检察员、辩护人共同观看同步审讯录像,确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tjlytel}}>侦查机关系根据史某的交代而调查章某某,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并非刑讯逼供所致。综上,对章某某审判前供述作为证据采用,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


·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


·侮辱诽谤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我国《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tjlytel}}>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


·盗窃罪的辩护词
      盗窃罪的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tjlytel}}> 一、盗窃罪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的行为构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