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妨碍公务罪的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2、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杏、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帮忙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定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 本条的犯罪不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都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受当事人指使,在物质上、精神上帮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盗窃罪的辩护词
      盗窃罪的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tjlytel}}> 一、盗窃罪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特殊规定
      一、故意杀人罪的特殊情况认定 1、帮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tjlytel}}> 一、案例...


·代替考试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tjlytel}}> 1、代替考试罪的定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的法律 1、《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一、上诉人王某不具有非法持有假币的故意,不成立持有假币罪。 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2007)X刑初字第137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知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区分上...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