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tjlytel}}>,累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案。主要有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谓编造虚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tjlytel}}>,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tjlytel}}>。主要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用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tjlytel}}>,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得的保险金归单位所有,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单位具体的骗保方式,与个人骗保的五种方式基本相同。

  3、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实施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实施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tjlytel}}>,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4、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tjlytel}}>,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

  主要有三种:

  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tjlytel}}>,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双重处断说。此种理论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双重处断说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tjlytel}}>;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说,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5、骗取保险如何定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 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tjlytel}}>,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6、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

  首先,保险诈骗罪是十分特殊的,只有投保人<{{tjlytel}}>、被保险人、受益人才能触犯此罪。而保险诈骗行为是指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tjlytel}}>,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tjlytel}}>,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tjlytel}}>。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tjlytel}}>,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重婚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问李某是否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托朋友葛某到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将此情况告诉金某,并与金某领取了结婚证。后金某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金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1、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重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解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伤害他人的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使他人发生重伤的结果。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重伤他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其到案过程符合法律关于坦白的认定,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


·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


·2014江苏省盗窃罪盗窃数额量刑标准
          2014江苏省盗窃罪盗窃数额量刑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