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吗?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tjlytel}}>

  一、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因为性格不合,张某和王某去法院起诉离婚。同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年仅1岁的女儿归张某抚养,王某每个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

    今年3月,张某带着3岁的女儿再次诉至法院。这次,她代表女儿起诉爸爸,要求王某增加抚养费。主要理由是女儿入园了,每个月要交700元,还要报特长班,加上女儿在长身体,要加强营养。自己每个月工资几乎全都花在了女儿身上,但王某每个月只出700元,没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她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每个月支付1300元抚养费。

    父亲王某却并不同意,主张:女儿的成长应该由父母共同承担,他每个月出700元,就估算张某每个月也出700元。女儿在幼儿园的费用估算为每个月1000元,再加上买书、买营养品的钱,一个月1400元差不多了。

    女儿现在还小,学美术、舞蹈可以再等两年,他到时候去找有资历的老师教,没必要在幼儿园花这个钱。所以他不认为需要增加抚养费。

    实情是张某觉得这两年自己带孩子太累了,如果不增加抚养费,怕自己带不下去。父亲王某也表示现在不增加抚养费,并不是绝情,今后女儿长大了,他还是会增加抚养费。

   对于双方的说法,法官都表示理解。最终,综合双方意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法意,抚养费包含子女的教育费,但特长类教育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应由义务抚养人进行协商。

    婚生女现在上幼儿园,接受的是学前教育,送女儿去上特长班,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如果王某不同意增加费用,则这类费用应由张某自愿负担。同时,法院2013年判定每月王某支付700元抚养费,符合现阶段物价水平,张某如果没有其他正当理由,法院不能判决王某增加抚养费。

    

  3、增加抚养费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原告之母侯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原告,后侯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侯某抚养,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共计150元,离婚后半年内被告每月付一次抚养费,半年后至原告18周岁每半年付一次。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至2005年7月28日,此后未再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2007年11月15日前每月150元,自2007年11月15日起每月2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被告表示只愿从2007年10月19日起负担原告抚养费每月150元,ÿ年支付一次。  

    法院认为,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就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自2005年7月29日起未再支付原告抚养费,显属不当,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并要求一次性支付,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原告是有去权利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但是增加抚养费必须需要符合一些条件。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于在本案中,依据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不具备上面所指出的事实,所以法院只是要求被告履行原先离婚时所达成的抚养费约定义务。。

    

    

  4、怎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呢?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申请实在是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不得已的选择。这个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总之,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所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现实中,还是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义务的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确实存在难以完全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那么,为了使法律与实际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在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时,当事人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这样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会相对简单、容易一些。

  5、法院都判决了,我也已经按判决书给了这么多年抚养费,凭什么还要我增加?某先生气愤不已。法院判决确定的事能再改变吗?具体到本案,法院已经判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是有权要求在判决、协议确定的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增加的数额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像林先生目前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元,显然已不足以支付女儿目前生活、学习的开支。

  案例一: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庄某与陈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24日生育陈某甲,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离婚。庄某与陈某乙曾于2009年9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甲由庄某直接抚养,所有费用由庄某承担,陈某乙无需支付。

  陈某甲父母陈某乙、庄某离婚时双方已协议约定由庄某直接抚养陈某甲并负担全部抚养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情况,该约定应属有效,即按约定陈某甲的抚养费应由庄某负担,现陈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起诉要求陈某乙支付抚养费,该诉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陈某乙向陈某甲支付2015年4月至陈某甲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陈某甲诉求的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因庄某已与陈某乙对此段期间的抚养费负担有协议约定,在陈某甲未举证证明该段期间存在重大的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对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告杨某的婚生女,出生于2005年3月25日。2008年2月1日,陈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因当时杨某在美国留学,应其要求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书确认婚生女杨小某随陈某共同生活,杨某从2007年10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杨小某18周岁止;杨小某6周岁以前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6周岁至18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杨小某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被告杨某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抚养费。但杨某常年在国外,除2008年地震后一次汇款600余美元表示慰问外,并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陈某与杨某离婚时,杨小某不满3岁,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最高额为800元。现在原告已经就读初中,生活学习费用增加,且近年来社会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物价上涨,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现阶段生活学习需要。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


·夫妻间借款,如何判断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


·法律规定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如今在我国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已经不用再缴纳9元的工本费了,换言之现在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说是免费的。但此时也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手续来办理,否则就无法成为合法夫妻。那究竟结婚手续如何办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一般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初审:婚姻登记机关首先会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


·一、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重婚罪算吗?
      一、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重婚罪算吗?已婚的人与他人非婚生育是否算重婚就要看实际的情况。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配偶的双方或一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事实上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


·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公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有哪些 1、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


·新婚姻法可以起诉第三者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现如今,不少人的婚姻都陷入了危机,有的出现了第三者,给个人婚姻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以前的婚姻对此也没有做出法律规定,但是《民法典》可以起诉第三者吗,这也是很多人的疑问,受害的一方大多都是想起诉第三者和出轨的一方。但是到底可以起诉吗,可以到本文了解一下。一、《民法典》可以起诉第三者吗除非他们有事实婚姻,否则你起...


·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对农村居民来说,当婚姻因某些问题宣告破裂,孩子的抚养费是一大问题,对于不太懂抚养费的问题的父母来说往往是最为担心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讲一讲农村抚养费标准2017年的内容,为需要这方面的父母给予帮助,为孩子争取应得的利益。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一...


·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
      离婚案件,除了财产问题最棘手的也就是子女归属问题和抚养费问题,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直是难点所在,有的人不知道应该如何付抚养费,是共同双方抚养还是只归于夫妻任意一方,那么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小孩判给女方后给男方抚养费吗 1、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


·离婚了2个孩子怎么判
      如果有两个孩子的,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若双方能协商,一人一个当然最好。如果双方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双方的条件,判决会依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对于不满一岁的孩子,一般都会判给女方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赔偿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国家赔偿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


·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有离婚协议的
      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有离婚协议的,遵协议中的约定分割。但要是没有离婚协议或协议不成的,怎就按照法条执行分割。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也是一样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只说给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加有说明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而实际上,赠与是跟继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于得到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或是交付的时候同时生效的,而继...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签字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签字如何处理 一、起诉离婚另一方不签字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对方不签字,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