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1、人工授精主要有两类:一是同质人工授精,简称AIH,即夫精人工授精,是指利用人工技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并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二是异质人工授精,简称AID,即供精人人工授精,是指通过人工技术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并在妻子的子宫内发育。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子女有两个父亲存在,一个是遗传学上的父亲即提供精子的一方;一个是其社会学父亲即生母的丈夫。人工授精子女,无论是AIH子女,还是AID子女,要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子女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只要该子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的,则不论人工授精之后,双方夫妻关系是否因为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该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二是必须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

  

  2、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以下争议问题:一是在夫妻双方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实行AIH,对AIH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AIH所生子女,无论从婚姻关系存续角度还是从血缘角度考虑,均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有的观点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AIH子女,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应当赋予其丈夫在法定期限内的否认权。笔者认为,AIH出生子女,虽然是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由妻子孕育而生,与夫妻双方具有血缘关系,但却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要求。二是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实施AID,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此种情形下,该子女与生母的丈夫没有任何生物学上的联系,所以丈夫对此可以适用婚生否定的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4、相关案例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患有高血压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被告不仅未对原告多加关怀,而且一直要求原告从事各种体力劳动,加剧了原告病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维系。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离婚后被告及孩子无住处,孩子日常抚养开支较大。被告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太平庄社区69号房屋内,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系为由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

  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婚检时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婚后双方均想要孩子,并到医院多次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经检查原告系先天性不能生育。

  还查明,庭审中被告称因原告无生殖能力,双方想通过人工受精方式生育孩子,但因经济原因而放弃,后双方签订协议,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发生关系生育孩子。被告未提交该协议,并称该协议已被原告撕毁。原告则称双方没有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要孩子,也没有签订协议同意被告与他人发生关系生育孩子。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该孩子系被告与他人所生,孩子随原告姓郭,取名郭某乙,且出生后一直与双方共同生活,并称原告为“爸爸”。被告在医院分娩时由原告签名。

  再查明,原告现居住在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平庄社区69号房屋的西间,被告及孩子居住在该房屋的东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69号房屋系婚前所建,并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

  又查明,庭审中被告主张嘉陵牌摩托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则称上述财产中仅有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且只有1台海尔洗衣机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原告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亦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对郭某乙是否承担抚养问题?一审院认为,“借种生子”和人工授精得子,虽都是克服人类自身繁衍障碍上的一种途径,但前者背离了人类伦理道德,是一种陋习,应受到摒弃和抨击,但不能推卸因自己的过错而要承担的责任,确保无辜孩子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复函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突破了婚生子女与父母的自然血亲范围。纵观本案孩子的出生过程及原告与孩子在家庭生活关系来看,原告婚检时已知其没有生育能力,且婚后至医院多次治疗未果。在此情形下,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充分认识到其与被告已不可能有自己亲生孩子,但被告怀孕生育后,原、被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也随原告姓氏并称其为“爸爸”,且原告在被告分娩时予以签字,庭审中也自认履行了对孩子抚养义务。由此分析,原告就被告未经其同意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生育郭某乙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男孩郭某乙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原告客观上患有不育症,则有意让被告且被告也同意与婚外男子发生性行为而受孕。“借种生子”虽有违伦理道德,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婚外受精的,所生男孩郭某乙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原告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原告对郭某乙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孩子系被告抚养,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抚养费具体数额应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为宜。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2台,上述财产被告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仅有海尔洗衣机1台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财产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上述财产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海尔洗衣机2台,其中1台归被告所有,另1台归原告所有;海尔冰箱1台归被告所有。至于被告的主张嘉陵牌摩托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原告亦未予认可,对被告该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关于被告主张其离婚后继续居住问题,被告虽称该房屋已分家给原告,但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证证明其主张,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登记原告父亲名下,原告也称该房屋系其父亲的财产,因该房屋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对被告该主张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二、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于某所生育的孩子郭某乙,原告郭某甲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孩子自立时止每月承担郭某乙抚养费400元,于每年的3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各支付半年的抚养费。三、双方共同财产:海尔洗衣机2台,海尔冰箱1台,其中海尔洗衣机1台归被告于某所有,另1台海尔洗衣机归原告郭某甲所有,海尔冰箱1台归被告于某所有。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案例二:罗乙与陈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陈某以其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为由,建议罗乙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在取得罗乙同意后,陈某全权安排代孕事宜,采用非法购买卵子、进行体外授精形成受精卵后再非法代孕的方式生育了异卵双胞胎罗某丁、罗某戊,卵子提供方与代孕方非同一人。两名孩子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后与罗乙、陈某共同生活,陈某办理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生父为罗乙、生母为陈某,并据此申报户籍。罗某甲、谢某某认为,罗乙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生物学父亲,陈某并非生物学母亲;以非法代孕方式生育子女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之间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罗某甲、谢某某系罗乙之父母,即罗某丁、罗某戊之祖父母,在罗乙去世而孩子生母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抚养两名孩子。故诉请判决:1.罗某甲、谢某某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监护人;2.陈某将罗某丁、罗某戊交由罗某甲、谢某某抚养。陈某辩称,不同意罗某甲、谢某某之诉请。其与罗乙登记结婚后,因患有不孕不育疾病,故向罗乙表示希望抚养与罗乙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嗣后,其夫妻就购买卵子及委托代孕事宜协商一致,由罗乙一手操办并支付了包括购买卵子、体外授精及胚胎移植、代孕分娩的全部费用。两名孩子出生后即随罗乙、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罗乙因病去世后,孩子随陈某共同生活至今。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与罗某丁、罗某戊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对罗某丁、罗某戊是否享有法定监护权?一、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是否存在自然血亲关系?根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陈某为罗某丁、罗某戊的生物学母亲,故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二、罗某丁、罗某戊是否可视为陈某与罗乙的婚生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以下简称最高法院1991年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函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本人。原国家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规定,该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该办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

  法院最终认定: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与其配偶之间是否亦可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院认为,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则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两个条件,亦可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并非《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罗某丁、罗某戊是陈某与罗乙结婚后,由罗乙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之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罗乙、陈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罗乙去世后又随陈某共同生活达两年,迄今为止陈某与孩子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其间,陈某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起诉离婚什么证据能确保离婚成功?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不能协商达成合意的,需选择诉讼离婚的渠道,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采取调解和劝导的方式,不会直接判决离婚,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需半年后在进行第二次起诉,但对一些特定情况,法律也作出了首判离婚的规定,那么,起诉离婚什么证据能确保离婚成功呢? 一、起诉离婚的一般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


·留置家属能送东西吗
      不能。留置期间的正常生活又监察机关保障。监察机关会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


·离婚判决后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判决后可以变更抚养权吗离婚判决后,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


·新婚姻法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职工的权益保护还是很注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结婚生育的时候享有婚假和产假的待遇,任何单位都不得无故剥夺这项福利待遇。并且,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假期也进行了调整。那么民法典假期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吧。 一、民法典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


·一、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裁判要旨是什么?
      一、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裁判要旨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裁判要旨是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1...


·离婚后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
      离婚后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生育权是夫妻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但实践中,由于是女方实际进行生育,因而很多情况下可能女方会拒绝生育,这时就会对男方的生育权造成损害。那此时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话是否可以离婚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是否可以离婚 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


·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什么时间通知对方?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很多这种状况,其中一方想要离婚,而另外一方不愿意离婚。这时协议离婚难以执行,只能采取诉讼离婚。那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什么时间通知对方?作为男方收到通知后要做出什么回应?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一、女方起诉离婚法院会什么时间通知对方一般女方去法院起诉男方离婚,法院会在立案之后的5日内通知男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在我国,被宣告婚姻无效上诉是否可行?
      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结婚变得越来越简单。因此,各种问题都会在婚后凸显出来。而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婚姻被宣告无效。那么,在我国,被宣告婚姻无效上诉是否可行?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稍作了解。 在我国,被宣告婚姻无效上诉是否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用是多少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用是多少 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


·再婚家庭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再婚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的话,也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这里说的再婚家庭财产通常就是指再婚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部分财产一般是如何分割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