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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公共保障性住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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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某某通过北京某房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宣传得知该公司在出售范庄在建楼房,于是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该在建楼房可以办产权,系商品房以及楼房的户型、面积、房款等相关情况,刘某某在该公司的宣传之下就相信了该楼房是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遂于2012年5月2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 约定以人民币462627的价格认购某房产公司开发的范庄公租房项目5号楼17 层东2号房屋。刘某某依约分别于2012 年 5月25日及2013 年 8月20日向被告支付231314 元和231313 元,将全部房款付讫。另外应某房产公司要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等费用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及证书,故刘某某于2014年 3月18日补交了人民币132941. 28 元。认购书第10条约定:“甲方须在二年内保证将房交付乙方,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产,则须按国家标准执行。”但某房产公司未按认购书中约定履行交房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95568. 28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2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 6 0万元。

  

  3.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原告徐用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的《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无效;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等费用共计595568.28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徐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交纳的款项 数额为基数,分笔起算(第一笔购房款231314元,自2012 年5月26日起,第二笔购房款231313 元,自2013 年 8月21日起,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及房款共计132941.28 元,自2014 年 3月19日起),均计算截止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于第一项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执行清;四、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信赖利益损失 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4.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为夫妻共有后又变更至配偶一方名下,还算个人财产吗?
      1.范彦洪与李继文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段时间以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婚前范彦洪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新村×××号房屋,系范彦洪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结婚以后,于2013年3月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夫妻加名,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双方名义登记,共同共有该房...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


·车位被抵押,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


·酒店式产权房的租赁经营合同可否任意解除?
      1. 何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


·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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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界定?
      1.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1.王炳方(化名)与黄明艳(化名)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炳方将其位于南宁市某区别墅出租给黄明艳使用,租期五年一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20000元,按半年支付。房屋使用用途为办公场所。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支付保证金10000元,承租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上半年租金,6月30日前支付本年度下半年租金。承租方使...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继承
      一是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 第一类房屋,从取得主体划分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通过出资购买或者置换取得;一种是非本村村民(通常是城镇户籍人口),其出资购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 第一种: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


·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1. 2004年6月12日,上海搏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邦公司)与毛艺霖(买受方)和案外人庄焕华、庄静雯(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搏邦公司作为居间人将案外人坐落于本市浦东新区浦明路99弄32号102室的房屋介绍给毛艺霖购买,该房总房款为人民币2,45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协议第十条还约定,由于毛艺霖的原因导致房地...


·房顶花园产权归谁?
      

商品楼宇的屋顶花园产权到底应当归谁?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或卖或赠均自由;有人说归顶层住户所有,可分割建私人屋顶花园;也有人说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可以出租赚钱。其实,一座楼宇所占用的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既在楼宇之下,也有楼宇四周,更包括楼宇屋顶。所有购房人对这块土地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其屋顶产权应归这座楼宇的各个房屋产权人所共有。

  楼宇屋顶产权共有 ...


·什么是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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