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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房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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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现在允许公有住房公开有偿转让必然和该规定相冲突。第一,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需要明确的是该处的转让,是指房屋的使用权转让,并未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第二,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显然不属于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第三,从房地产市场的客观情况来看,允许公房使用权自由交易已是一种发展趋势。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转让,并要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种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 承租的公房能否上市交易,要看产权单位的意见。如果产权单位同意变更承租人,那么该公房的使用权可以交易,但买方也要符合对承租人的要求,比如要求承租人为北京市户籍等。由单位自主管理的公房,需要满足单位规定的条件,例如有些单位规定只能由本单位职工承租。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解释体现了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擅自处分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区分具体情况,对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有效;对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无效。如果买受人在买受该不动产时为善意无过失,则采取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确认买卖关系为有效。否则确认合同无效的话,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则应“双返”,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只有确认合同有效,才能真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兄妹关系。其与另两位被告胡某某夫妻均为国营某化工厂职工。1992年,该厂分配给原告位于该厂第二生活区两层楼房二层第四间给其居住。1996年,由于该厂效益不佳,基本处于停厂状态,原告搬到芜湖市居住,并将该房委托给其兄被告张某某管理。2005年7月23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夫妇的女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国营某化工厂第二生活区两层楼房204室以12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胡某某夫妇。2005年和2007年,被告胡某某夫妇征得国营某化工厂的同意,对讼争房屋进行了电改和水改。2009年11月15日,原告以其兄仅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胡某某夫妇立即腾让房屋。

  5.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所转让的房屋系1992年从国营某化工厂分配而来,尽管该房已实际上被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但原告并不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原告以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企业所有的房屋租赁使用权。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法律特征上看,原、被告讼争的房屋是允许转让的,而且转让的是讼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对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2005年和2007年,被告胡某某夫妇征得国营某化工厂的同意,对讼争房屋进行了电改和水改,表明国营某化工厂对原、被告之间转让房屋行为的默认,国营某化工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对该房屋的转让协议没有意见,国营某化工厂的情况说明也已经构成对讼争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的追认,故该转让协议是确定有效的。

  


·公租房的特征
      第一,保障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


·合同解除后,买方能要求中介退服务费吗?
      1. 2015年1月11日,贾某(买方、甲)王某(卖方、乙方以及某某公司(经纪方、丙方)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中山市XX房地产;转让成交价为40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定金在未查验房地产产权清晰之前须交由丙方或丙方指定账户监管,丙方在查验该房地产产权清晰,没有乙方声明之外的权利负担,并在乙方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处后,将定金...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怎么界定?
      1.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 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确实与商品房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


·限购政策引起的房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对因限购、禁购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合同解除。经审查发现由于交易主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从事房屋买卖交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令解除合同。这是因为,限购、禁购的规定属于国家房产调控下的禁止性规范,具有强制性,新政实施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已发生根本动摇,买房人因不具合法购房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人民法院...


·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一、 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 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本报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


·回迁房可以购买吗?
      1. 回迁房属于中国拆迁政策的产物,一般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承诺赔偿给拆迁户的房屋。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相对于市面上的商品房来说,它的价格相对低一点。 2. 因为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具体进行买卖交易时要分两种情况来说。第一种就是业主手中只有回迁协议,没有房产证,这样的回迁房最好不要购买,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要么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要么直接由其监护人代理。对于购房这种标的巨大的合同,只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交易。 ...


·央产房能上市交易吗?
      1. 央产房,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即原产权单位为各部委以及中央直属机关的房产,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优惠价》及其他国家认可的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务院各部委机关等处的共有住房。 2.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


·拆迁中承租人权益如何保护?
      1. 杨某与姚某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一份《厂房承租协议》,约定姚某将其所有厂房及生产设备租给杨某生产钢化玻璃,租期3年,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每年租金68万元。2012年9月26日,姚某一纸通知告知杨某,租赁厂房即将拆迁,限杨某在2012年10月8日前搬离。接到通知后杨某即找到姚某要求给予搬迁补偿,遭到姚某拒绝,杨某遂拒绝搬迁。2012年11月18...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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