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都展开了征地活动。铜陵市作为皖中南中心城市,最近的发展十分迅猛,房屋土地的征收的需求也很大。相信铜陵市的读者十分好奇相关的拆迁补助吧,下面我们就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下关于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一政策。
  
  第三条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计划、规划、市容、国土、公安、工商、文化、环保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0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委托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通知后,就本条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安置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裁决;裁决做出之前,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拆迁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举行听证后,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市容、规划等部门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15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
  
  (五)实施强制拆迁时,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制作笔录证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
  
  (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及其调整资料;
  
  (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
  
  (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本市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过渡期为6个月。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在2个月内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五)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补偿标准及各项费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3日市政府公布的《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我们看到拆迁征地涉及到的内容是很广的,就拆迁、征地补偿而言,就涉及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等,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标准以及各项费用,则是多个部门一起协商制定后,及时向大众公布的。
  
  


·一手房购房手续流程是什么
      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2、签订认购书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3...


·房屋网签备案撤销流程是什么
      房屋网签备案撤销流程是什么?买卖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网签合同,到当地房管局房屋过户机构撤网签。本人要到场,本人不到场,需要有委托书。撤销网签合同所需材料:1、商品房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申请书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3、身份证明(复印件)4、其他证明材料二、撤销网签合同的条件:1、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不仅仅是出售一个房屋,此时包括房屋内必要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不仅仅是出售一个房屋,此时包括房屋内必要的设施如水管电线、门窗等等,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之后一起交付给购房者。而对于房屋内的不同设施,我国规定的保修期限不同。那究竟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呢?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 房屋的保修期与一般商品的保修期不同,不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


·公房租金减免的情况有哪些
      现实中,进行房屋租赁的很多时候都是租赁的私房,但这也不排除租赁公房的可能性。实践中,要是租赁的是公房的话,则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租金的,那到底公房租金减免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公房租金减免的情况有哪些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


·可以贷款买二手房吗?
      可以贷款买二手房吗 可以贷款购买二手房,但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的二手款贷款条件为: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要什么手续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要什么手续住宅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买房已经成为我们经常挂在嘴上的话。如今,各地的房价与日俱增。北京的房价更是高不可攀,对于想在北京安家落户的人来说,购买房子是很不容易的。政府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住房要求,特推出了自主商品房的政策。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北京市自住商品房要什么手续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一、北京市自住商品房要什么手续? 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1、名下无房...


·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夫妻一起供楼一般是指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偿还按揭房,此时可以说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的,那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种夫妻一起供楼离婚的时候房产该怎么分割才好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房产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


·房屋卖家一房多卖房子给谁
      一房多卖房子给谁《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存款怎么分割
      虽然说在婚姻关系当中,金钱不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但是说句实话,在生活当中像存款房产这样的重要财产,也是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当中一辈子都需要奋斗的目标。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肯定夫妻双方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如果离婚的话,就会针对房产存款等进行分割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存款怎么分割? 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存款怎么分割? 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父母出资买房以后买卖的税费由父母缴纳,以父母名义买房可赠予或买卖过户,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由父母转让房产给儿女,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