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是什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5)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6)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免赔额
  
  第十二条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怎么样才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必须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才行。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如果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复核。那么具体来说,怎么样才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复核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样才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


·一、交通事故造成刑事犯罪怎么判刑?
      一、交通事故造成刑事犯罪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保全车辆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为避免日后对方没有财产进行赔偿,此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却申请就车辆进行保全,那么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保全车辆才好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么保全车辆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放车,伤者应在此时间内通过法院对肇事车辆保全...


·车祸死亡最高赔偿多少
      具体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事故实际损失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城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农业户口的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农村纯收入计算20年;被害人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上述地方标准的按照被害人住所地标准计算。处理事故人员按照实际务工损失计算,最多不超过三人。丧葬费按照当地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


·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您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现实中却有不少事故发生,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数不在少数。事故发生以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就要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根据事故认定标准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下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一、醉驾没钱交处罚金怎么办? 醉驾没钱交处罚金可以酌情减免罚金的额度,或者是责令当事人来进行一个分期付款,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刑的,法院可以酌情减免或者责令当事人分期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


·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首先,要及时报案。如果是轻微事故,事故双方也愿意协商处理,投保人可以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双方协商处理。这种情况下,车主千万要留下对方的车牌号码和联系方式,以防万一。 如果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事故双方不愿调解,就需要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而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安排当地分支机构赶...


·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计算依据如下: 1、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北京市上一年度城...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范围
      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范围 侵害了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的条文里面就提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三个方面。 1、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


·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了赔偿对方车辆吗,相关内容有哪些
      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了赔偿对方车辆吗,相关内容有哪些对于有车的朋友来说,除了强险是必须要上的,在上保险的时候,会有人给推销各种其他保险,许多人也会给自己的爱车上其他的险种,那么,如果在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事故,第三方责任险包括了赔偿对方车辆吗?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什么是第三方责任险 第三方责任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