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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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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然,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还应注意双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附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程序性规定,即事先通知工会。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规定:

   1、制定主体必须合法。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应是企业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如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等。

   2、内容必须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即其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制定程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公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劳动者”可以有多种方式,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职工手册中告知,或者通过一些告示牌来告知,形式不限,关键在于必须使劳动者能够知悉该规章制度内容。


·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劳动关系,首先依据的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据劳社部2005年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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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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