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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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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因员工违反公司薪酬保密制度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时有发生。根据历史判例,大部分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员工之间相互打听、攀比个人收入”等薪酬保密要求,但相关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相违背,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属于违法规定。但也有法院认为“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方便企业管理等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纪律遭拒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结合法院在案件中的说明,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违法“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结合员工所在的岗位、主观恶意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合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自身的原因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择业自由,保障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但反过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一走,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立法时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规定了提前30日书面预告通知的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难题在于不同的劳动者的素质不一样,其可替代的程度就不一样,用人单位在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内,有时很难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当今社会已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专门人才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现实情况和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都证明这一条文的规定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讲,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的确不够用。对《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总的立法价值取向应当肯定,只是对预告期长短在立法时考虑不周全的内容需要作适当修改。那么,怎样修改才能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顾及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偏重保护劳动者是正确的,但偏重保护不能过度。笔者认为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限的长短可通过立法途径进行修改,可采取多样化的时间规定,还可以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界定预告期的长短,更周全地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另外,若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赔偿或补偿。


·经济补偿金可否协议排除或变更?
      1、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过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此外双方就在职期间的权利义务无任何争议。 2、劳动合同是一种公力干预的合同,是为了弥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时的天然不平等而设。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劳动法上的特色制度,它体现的是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在劳动合同中即使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空间,那也是有条件...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及防止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签约...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问题予以明确承认,并允许当事人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我国《劳动法》将集体合同置于同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则设专节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基本规定。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条件和各项劳动标准作了规定,而集体合同则根据各企业的自身条件又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成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准则。《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


·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遵循的程序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的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普...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何种标准?
      纵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文,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究其实质则是立法变化而引发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竞合的问题。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中删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2008年1月1...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
      1、在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承包方的日常工作。由此引出了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重要区分点—人身隶属性。 2、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的四种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现实工作中企业有以下四种情况是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却相当困难。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法里写的很清楚,企业在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怎么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什么证据证明?除非是碰到学历造假、经验造假的一类,而工作表现上的内容很难进行鉴定。 2...


·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已停产、歇业时,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如何把握?
      1、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在停产、歇业后,存在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职工工资、无力清退集资款等费用的情况。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赋予职工社保费用、职工工资、企业职工集资等劳动债权相对于已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同时,为维护市场交易诚信体系及担保权人利益,应就劳动债权的优先性作时间上、人员上、数额上以及类别上的限制,以确保执行公正。...


·竞业限制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普通员工也要受竞业限制,违反了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阻碍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生存权,即便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竞业限制对象的劳动者可以以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车主将车辆交由挂靠单位运营,挂靠人又将车辆承包或者租赁给他人的,实际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 2、这种经营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旦造成驾驶员伤亡,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时,通常会涉及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究竟是不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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