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人员如果不幸发生工伤,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来负责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应由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的,员工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被派遣员工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实现做出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了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据此向对方追偿。但是此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员工。

  若派遣工对工伤处理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这是由于派遣工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全部归实际用工公司享有,而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却要派遣公司来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也显失公平。同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工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安全生产设施的义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义务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等。派遣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
      对了解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者雇员于在职期间应强制课以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原因在于,劳动者或雇员与董事、经理人一样对所在公司、企业负有忠实义务。若允许这些劳动者从事竞业活动,他们也极易在竞业活动中或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或使用其所在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他们的竞争优势,损害其经济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使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法定的保护手段,但这些手段并不充分,因而不...


·雇用驾驶员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其雇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采取的挂靠经营的做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的性质相近,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


·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


·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用工单位因经济型裁员,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原因而大批裁减员工,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为维护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用工自主权,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之上,对经济性裁员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在放宽裁员的前提和实质性条件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从严规制...


·实践中如何辨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建议企业用人部门要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试用期员工签字认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如单弧厕旧丿搅搽些敞氓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


·未用真实身份信息就业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损失依法由谁来承担?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是指劳动者退休后,因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劳...


·用人单位明知是在校学生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1、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就成立劳动关系了吗? 2、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校生已经具备了《劳动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