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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是否还应赔偿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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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明珠印刷厂与黄周松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黄周松反悔后,明珠印刷厂应当及时为黄周松购买社保。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周松于2014年5月16日向相关部门投诉,明确要求明珠印刷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珠印刷厂仍未为黄周松购买社保,黄周松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原审认定明珠印刷厂应当支付黄周松关于经济补偿金10500元,正确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实务来看,总结起来存在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通过降低缴费基数,达到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目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实务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转正后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四是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即劳动者通过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不同意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其目的是为了领取更多劳动报酬,有些劳动者甚至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社保的部分补贴到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都明显存在过错。因此,从体系解释上来说,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没有明示,但也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该条适用的原则为过错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同时,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行使,否则有滥用之嫌。综上,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认定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过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它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劳动者最终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至少有一部分是政府财政补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待遇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因此,不能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和政策的应有之意。这也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

  


·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人事管理的需要,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必须事先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 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反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职工工作时间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而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是最大限...


·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在此期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校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到指定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学生、学校...


·邮政代办员与邮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1、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一旦委托代办协议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争议。 2、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有偿劳务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从属关系。一旦合同成立,劳动者就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权。而委托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各自始终独立存在的,不存在从属性。...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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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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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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