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进行征取大量的土地,其中为代表的是农村征地。由于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因而,您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因为土地征收赔偿关乎您的切身利益。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关于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规定,供您参考。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三)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五)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综上所述,以上即为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年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其实2017湖南征地补偿标准和以前的相比,差别并不大。同时,在2017湖南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中,也已经对湖南省内的各个县市的标准也进行了说明,您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位置以及自身的情况,进行参考。另外,您在面对这个问题时,不清楚的建议您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北部丘陵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8368元/亩;旱地/园地:...


·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范文是怎样的?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


·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
      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 许多夫妻可能因为性格不合而导致分手离婚的状态,但最终还是对一起生活的另一半有所愧疚想要补偿,对于夫妻财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而且也有主动将房产留给对方的,那么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来了解一下。 一、上海外地户口离婚房产归一方可以吗? 离婚后可以将房产归给一方,且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即可。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


·一、夫妻分隔两地的起诉离婚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夫妻分隔两地的起诉离婚流程是怎么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具体地址)多少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多少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


·地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地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


·房屋重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否需要重新缴纳?
      房屋重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是否需要重新缴纳? 一、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


·如今,移动支付大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移动
      如今,移动支付大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移动支付的诈骗案件也给很多人带来了困扰。有的时候我们被骗的金额并不多,但是骗子的行为仍然让我们感受非常气愤。有朋友会问,微信被骗一百元可以解决吗?我们可不可以报警抓住这些骗子呢? 微信被骗一百元的话我们是不可以报警解决的。因为一般来说,诈骗2000元至4000元,就可以立案,具体数额,根据所在省份不同,在2000至40...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有土地证吗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有土地证吗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有很多种方式,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也不少,但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有土地证吗,能否获得土地证,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最为关心的,有了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在法律意义上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获得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口头的,但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到底能不能获得土地使用证,可以到本文做个深入的了解。 一、土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条件有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条件有吗?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条件有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条件是没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


·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现相关方面的知识。
      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现相关方面的知识。 国家为了防止土地发生兼并的问题,统一实行土地归国家所有。不过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正常生活,会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由人民支配。但是国家为了效率和安全的统一,实行了土地使用权的有使用年限的规定。针对,现如今的家庭农场的兴起,很多家庭农场主就会考虑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现的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一、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