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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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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适用:1、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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