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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遗产后再婚,对所继承遗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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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另一方均具有再婚的权利。原因在于,自然人死亡的,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他人与其的身份关系也告终止。因此,夫妻关系随着一方的死亡也就消灭了,在世一方有权再婚,与其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自主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在世的配偶一方无论是否再婚,都有权处分自己继承取得的财产。继承的遗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法律上而言都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这里的处分,既可以是转移占有、抛弃,也可以是赠与、出售,甚至销毁。总之,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最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涉。无论是再婚者的子女、公婆或者岳父母、兄弟姐妹,还是妯娌或者其他姻亲、血亲,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等,都不得干涉。所谓干涉就是施加影响力,包括阻止、破坏、干扰。比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后,其妻子乙继承取得位于A村的房产一套。后乙与B村的丙再婚,因丙无房,故丙搬来A村与乙共同居住。甲的哥哥丁认为,乙所继承的房屋为其家族的祖屋,外人不得入住,遂欲阻止丙入住。丁的行为即违反了本条的规定,乙继承取得了房产后,有权与再婚配偶共同居住使用,丁的行为属于非法干涉乙对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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