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与已收款举证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债权人通常包括出借方、供货方、施工方等,是相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供需合同中的购货方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而言的。债权人启动诉讼主张债权,对于已收款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样的呢?

  

  即使长年执业某个领域的..律师,所面临的问题、挑战,也不比年青律师少多少,也一定是在不断学.的路上,因为实践没有尽头,源于实践的理论、规定、解释、经验也在实时刷新、没有穷尽,正所谓此一时彼一时。21世纪初,律师开始执业时,对有位年长律师讲到该问题的情景记忆犹新,其代理了一起债权诉讼,在面对法庭问及债权人收到还款的证据时,以“债权人没有已收款的举证责任、认可的还款数额是对债务人举证责任的豁免”,言罢之余是顺利通过庭审询问且胜诉的喜悦。

  

  也曾请教过其他..律师讲到,债权人在调查陈述阶段明确收到还款数额的部分,不再负举证责任。其实,表面上来看,认可债务人还款是对债权人不利的,是诉讼法中的自认,似乎不应再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有意无意调降收款额、提升未结款额呢?当然,债务人还可以举证呢,但若是债务人一方恰恰未能有效送达、未能出庭、未能有效举证呢?由此,法院判决失真、失衡的风险,亦或导致误判再审的可能都大大增加。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款额是一个应当通过债权人自身证材能相对确定的数字,是陈述、举证后,受“虚假陈述、伪证”惩罚风险威慑后的固定的诉求结论,是多数情况下不会被法庭分配,但一定包括还款举证责任在内、完成扣减收款后的权利。例外是从未收到还款、付款。

  

  当代理无数债权人诉讼,从未举证还款、从未被法庭坚持要求举证还款、涉及到举证还款但被对方陈述、举证等解决问题,也都全部胜诉时,可以肯定的是,几乎不会多想:已收款竟然也是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想当然地认知,不会必然地成为执业保障,相反,或许我们注视该风险的眼睛正在受蒙蔽。

  

  2022年秋的一个外地工程款债权案庭审,有惊无险。一是庭前调解无果后,对债务人公司员工代理的手续提出专业质疑,简易程序的独任法官并不以为然;二是法庭不安排有关债权事实的陈述,直接举证;三是法庭直接要求债权人方提供已收款的证据,并明示裁判思路为,不提交已收款的证据,即使自认收款,也确定会驳回诉求,因为你为什么告的是这个数而不是那个数;四是当你对债务人还款证据多是复印件提出异议时,法庭一再表示已作好了结束审理的准备,他是在帮债权人审理,即使债务人方是复印件,仍然不会支持债权人诉求,除非完全认可。

  

  细细想来,如果债权人代理人有一个债权人也负收款举证责任的观念时,对法庭的这些作法都很好理解,但当时情景之下,代理人因为才疏学浅,囿于知识和经验的现状限制,反倒对法官有了隐隐的“老顽固”认识,而主要的还是是围绕案子走向考虑取舍,担心法庭随时结束调查、甚或直接宣判,确实律师必备地特点之一冷静有了用场,至少要有客观应对,也作了撤诉的准备,宁可东山再起,不可丧失权利。在和法庭平静沟通后,法庭原则同意当即向千里之外的债权人核实。哈哈,令人一身冷汗的是,债权委托人除了坚持提供的收款表数据外,就是有的代收人不认识,债务人可能重复计算还款了云云,能感觉到的是,与庭前调解通话时的态度有所松动。不能等核实结束,当即申请法庭休庭,回去详加核实、书面确认。最终就是,充水诉状的后面,一定有一个缩水的判决。

  

  简单来说,对于已收款,一定不是债权人的免责之处,也许不用上来就提交已收款证据,也不当然成为债权证据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总有某一个诉讼场景,或许就是债权人的举证义务所在。稳妥,是执业律师的另一个必备特点,对于债权人诉讼,就请放一些注意力在那方面吧,就劳请委托人也为我们准备一下禁得起考验的已收款凭证、明细,而不仅仅是表格吧…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一定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民法典》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租赁,238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270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330条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342条规...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无权代理合同指的是什么?
      无权代理合同指的是什么关于代理合同,这是您在生活当中都比较熟悉的合同。代理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代理商和厂家是要经过具体的协商了解以后才正式存在的代理关系。除了正常的代理合同以外,其实还有一种合同叫无权代理合同。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无权代理合同指的是什么? 一、无权代理合同指的是什么? 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怎么写?卫生洁具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怎么写?卫生洁具购销合同范文是怎样的 卫生洁具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


·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怎么写?
      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怎么写? 一、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怎么写? 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


·明确的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


·同时抗辩权存在那些合同,其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同时抗辩权存在那些合同,其执行方式是怎样的?在我国法律中,是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概念的,并且区别于抗辩权。对于抗辩权来说,是合同一方具有的权利;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双方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这个概念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下面我们将其相关知识介绍给您,同时抗辩权存在那些合同?请往下阅读了解。 一、同时抗辩权存在那些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将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的事宜,订立了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的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代理区域的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合同法延期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合同法延期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种类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种类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种类,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并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如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一、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