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定义作用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定义作用工程的施工方为了使业主相信住宅的质量是有保证的,通常情况下会找到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这种担保是为了使业主放心,即使是房屋的质量安全出现了问题也可以不用担心赔偿问题或者是后续维修的问题,使业主的权益得到双重保证。
  一、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开发商(被保证人)在保修期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称“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向购房人(权益人)提供的担保。若非因购房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开发商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在保证期间,若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和公共部分)及配套装置发生质量保修问题,而开发商或有关责任人在房屋保修期内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人有权依据保函和《房屋质量保修保函理赔程序》,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对被保证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给权益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权益人为防止或减少房屋及其配套装置和房屋内的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
  二、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作用
  保证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的设立,在购房人、保证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三方的责任关系链条,有利于促使开发商全面履行保修义务,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设立房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促使开发商更加严谨、负责地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开发商会认真负责地完善物业管理系统及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在开发商不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时,购房人可以不再找开发商,持保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那么业主在遇到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向工程的施工方要求补偿,也可以向担保方要求补偿。担保方在担保的时候也会仔细的审查施工方是否会按照质量标准执行,使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多方面的监督,增强其安全性。
  
  
  


·一、国家规定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国家规定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


·劳动合同到期怎么赔钱?
      劳动合同到期怎么赔钱?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


·企业对员工的高温费不发怎么解决?
      在当今这个社会,高温费用是针对在室外或者是室内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的一项费用,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中小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知名的大型企业为了节约这笔费用就会不发高温费。那么,企业对员工的高温费不发怎么解决?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企业对员工的高温费不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 一、企业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办呢? 随着各地高温津贴陆续...


·一、开具工伤鉴定证明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开具工伤鉴定证明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开具工伤鉴定证明书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下面是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怎么办
      劳动合同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各项条件解约,孕后可能会面临的解约风险更重。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方面的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劳动合同解除时怀孕的处理有所帮助。 一、违法解除怀孕员工劳动合同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


·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
      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许多劳动者在进入到用人单位之后,用人单位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事实上,这种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社保,否则的话可以起诉用人单位。那没有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如何办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单位如何为员工补缴社保 补缴社保与新缴纳社保是一样,单位提供职工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一、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集体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生效的程序。二、集体合同生效的程序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集体合同...


·在我国工程缴纳违约金有哪些?
      在我国工程缴纳违约金有哪些?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对双方是否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有硬性规定,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是否约定违约金及其数额与计算方法。2、合同法分则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也没有把违约金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


·工资6000伤残九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标准是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万四千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有什么不同?
      相信不少在职员工们,都有知道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福利费,但您知道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它们分别的定义以及计量有什么不同呢?下面就由64律师我们给您总结讲解一下有关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详细知识吧。 一、应付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在中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等情况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如果解除合同的话,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合同当日或次日内支付给劳动者的。 二、不应支付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