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什么时候劳动关系成立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对于很多初次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工作当中,经常会吃哑巴亏。所以说,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虽然有所限制,但是劳动关系时间的确定,和合同签订的时间是不冲突的,对于在我国什么时候劳动关系成立的问题,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一、在我国什么时候劳动关系成立?
  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关系的科学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一般来说,在上班的第一天就成立了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就应该像自己发放工资,合同的签订可在一个月之内进行签订。对于我国生活中常可以用到的法规,您一定要有所了解,不要在社会中,自己吃亏上当了还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


·一、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
      一、三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质量问题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因为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在投入使用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严格的管理条例,因为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果出现事故将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那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 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办理用工登记
      办理用工登记 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等级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 (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2)材料准备:※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如何快速计算? 一、钢结构工程计算规则是什么 (1)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钢材重量计算。如钢支撑、钢檩条、钢天窗架、钢墙架(包括柱、梁和连接杆件)、钢平台、钢走道、钢栏杆、钢漏斗、钢支架、零星钢构件等。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肢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不另增加。 (2)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为t。 二、如何快速计算 1...


·一,没有解徐劳动合同单位不买社保怎么办
      一,没有解徐劳动合同单位不买社保怎么办公司不给买社保,我们可以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流程如下: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两个工作地点吗? 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


·要如何辞退员工不用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


·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
      可以说试用期是劳动者就职时期的一个过渡阶段,很多单位都会认为在试用期内是可以随时辞退员工的,这样就能以较低的人工成本来完成一些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是否可以开除试用期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


·建筑工程给水阀门质保期一般是多久?
      建筑工程给水阀门质保期一般是多久 一、建筑工程给水阀门质保期一般是多久 一般情况是一年。买家在向阀门厂家采购时,在技术要求上可提出相应的年限要求等。同时阀门保质期和你阀门存放的地方有关系,一般放的干燥的地方时间能久点,防止浸水和太阳暴晒.如果事先知道可能短期内不会用到,可以在阀门的阀座,阀体,阀板和阀杆上刷上防锈油就更容易保存了。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施工合...


·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工期长、施工环节复杂,这中间会涉及到很多包括建筑图纸在内的资料,加强对这些资料管理非常有必要。而工程质量资料是诸多资料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需要专门人员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1、工程档案资料应该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勘察、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