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改制的债务的承担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企业改制的债务的承担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就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企业的形式是较多的,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会与社会不特定公众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企业改制之前,是需要偿还债务的,在企业改制之后,也会产生一些债务。企业改制的债务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偿还的。
  一、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公司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分立是企业为了经常适应市场而发生的比较规范的改制行为。企业分立前可能负有债务或为其它债务作保证,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或原所作保证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就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承担责任而言,《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与该规定一脉相承,《合同法》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责任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减少分歧。就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责任应当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之外。保证责任后果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依《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确定。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三、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四、公司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五、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改制规定》第六、七、十二条规定);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改制规定》第十一、二十八、三十二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替偿责任后如何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2)121号《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答复,本人认为应当按以下程序追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替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对内份额已经确定,则由追偿权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偿申请,受理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裁定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偿还,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内份额尚未确定,则只能由追偿权主体以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再行作出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改制,会产生不同的债务,故而承担的原则也是不一样的。以上我们整理了五种类型的企业的债务的偿还规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对于依旧不知道该怎样偿还债务的,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发行公司债券不低于多少?
      发行公司债券不低于多少?《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


·民间借贷案件中两个人打借条起诉谁?
      民间借贷案件中两个人打借条起诉谁?两个人一起打的借条的债务人是打下借条的两个人。打印的双人借条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条无论是自己手写还是机打下来的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过要求符合有关规定,那么借条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在判断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并不是看借条的形式。但是电脑打印的借条就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免这些借条不生效。比如说,机打的借条的签字必须是手写的签字,...


·信用卡逾期还款会怎样?
      信用卡逾期还款会怎样?一、信用卡逾期还款会怎样? 1、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当欠款金额较小且逾期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发卡银行会从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会按月收取5%滞纳金。 2、收到催缴通知。 当逾期时间达到一定期限,银行会发送相关催缴通知。有些人由于无知,不但不还款,还通过更换地址和手机等联系...


·听证条件罚款还是罚没款?
      听证条件罚款还是罚没款??举行听证的条件下,所作的处罚应当是罚没款。罚款是处罚违法者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被罚款时缴纳的钱,罚没款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罚款只是处罚后只缴纳罚款,罚没款是处罚后不单缴纳罚款,还有将非法所得没收。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
      现在很多公司在面临融资困难的时候,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按照规定,公司发行证券必须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样的话,公司负责人是要被判刑的。那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刑法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刑法吗?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刑法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认定借款行为是不是诈骗不是看最终能不能还款,而是看在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借钱时就说很单纯地希望借钱使用,那么即使最终还不上钱也不属于诈骗,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缺少有些借款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的,比较典型的有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就是借款人以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产为目的,虚构借款项目,骗得贷款后据为己有拒不归还...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贷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贷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1、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如家庭日常开支、购置生活用品、购置房屋、修缮房屋等所负债务;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负的债务;4、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夫妻共同经营,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一、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做什么? 存单质押出质人需要跟其他抵押担保人一样,对于到期的债务负责偿还的义务,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偿还到期债务。 二、存单贷款质押需要的资料 1、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 2、出示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银行有效...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一、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