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是怎样的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减刑就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减期服刑的行为,假释就是指对在监狱里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进行提早释放的行为,下面您就跟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是怎样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每年我国关于减刑和假释的细则都会有一些小幅度的修改,希望我们为您整理的最新细则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您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您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什么意思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什么意思根据《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客观要件:本罪在客...


·如果妨碍公务行政拘留几天?
      妨碍公务行政拘留几天妨碍公务情节较轻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就是刑事拘留,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长4天,如果属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30日,在刑事拘留上述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被逮捕的话就一直羁押到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补充侦查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这个案子证据...


·民事诉讼自认认罪供述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因为民事诉讼而被起诉,他可能会选择其他的形式来为自己辩护,那么我们今天来讲述一下民事诉讼自认认罪供述是什么?根据有关的规定,自认认罪,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一些罪行。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1. 自认的主体...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一、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是中止吗? 在别人劝说下停止犯罪一般来说是中止,具体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


·高利转贷罪及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要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而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转贷。那么,什么是高利转贷罪,其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高利转贷罪...


·1、刑事处罚
      1、刑事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受贿罪指的什么意思?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里有一定的职务,因此请托办事的人往往就比较多,而这个时候也就会涉及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送礼,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属于行贿,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拿钱办事之后则属于受贿。那法律中规定的受贿罪指的什么意思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受贿罪指的什么意思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


·无罪辩护缓刑两者会互相影响吗
      无罪辩护缓刑两者会互相影响吗 一、无罪辩护缓刑两者会互相影响吗 无罪辩护缓刑两者还是会互相影响的,如果做无罪辩护不成功,构成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还能判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


·刑事诉讼谁能申请回避的人是谁
      刑事诉讼谁能申请回避的人是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