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会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关系这样的现象。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一些劳动争议的时候,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来进行鉴定。因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呢?一起来看一下下文吧。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劳动关系,其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法理上将其定性为不定期合同。鉴于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结束劳动关系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目前上海市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却认为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下具体详述之。
  
  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否有用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是有用的。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2、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
  
  (1)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员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合法的证据,是有用的。因此,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
  
  


·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从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 个月职工个人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


·工伤鉴定最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最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二、工伤鉴定等级资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首先身份证件是肯定需要的,然后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是什么,建筑工程涉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重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材料及配件的质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涉及建筑主体,如果没有设计方案,不能私自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公司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公司没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式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1、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方法有哪些? (1)行政方法 通过上级领导,发布进度指令,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利用激励手段(奖、罚、表扬、批评),监督、督促等方式进行进度控制。 (2)管理技术方法 主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规划、控制和协调。 1)规划:确定项目的总进度目标和分进度目标; 2)控制:在项目进展的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的比较,...


·工程转包可收管理费吗
      不能。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


·劳务再转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


·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
      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劳动者非常可能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原因受伤,那么劳动者通过工伤鉴定之后,就可以根据工伤级别向用人单位要求对其支付伤残补助金。那么,福州2018工伤鉴定九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对象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久
      在实践中,有些人员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法律上,工伤认定对象有哪些呢?此外,您还要注意的是,即便您属于这些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您还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才行。那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是多久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工伤认定对象有哪些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
      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
      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规定?我国地域辽阔,矿产繁多,为了经济发展和科学发展等,大量的矿山井下工程迅速发展。矿山井下作业也是一项相当危险的工作,为了工作安全,我国修订了矿山安全法,为的就是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那么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今天就将该法中的部分关于施工中的某些规定告诉您。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