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非法采集、加工的血液未取得合格执照,卫生手续不全,供应人员资质不合格,必定会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病毒和各种卫生安全问题。不小心进入正规血液机构开始流通的,有可能大范传播疾病。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这种检测不合格的血液。无论是否知晓自身的供应资格合格与否,都是故意犯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规定是什么?以下是有关资料:
  
  
  一、在法律中的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他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l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供应、采集不合格血液,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正规采血站违规使用不合格血液的,吊销执照并处高额罚款,追究其责任。此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手段包括非法采集、包装、使用等行为,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释义的内容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涉及犯罪的;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我过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也是涉及犯罪的。有时候法律条文需要有它的严谨性与专业性,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些人看不懂的情况,今天我们就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释义内容,跟您 说一下这个刑法的相关释义,方便您更清楚的了解这个法文。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派出所传唤可以拘留吗?
      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被派出所传唤的情况,不单止是电视剧才有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也许是不小心触碰了法律法规或者要作为有效的证人录口供等情况。有的人担心去了派出所会被拘留会不会留下案底。那么被派出所被传唤了派出所可以拘留的吗?派出所传唤可以拘留吗传唤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未被羁押的,但是确实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强制性他们到案接受一系列的询问和可以...


·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规定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在全国都是统一的,只不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地区对盗窃罪规定的数额标准不同。那么你知道深圳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数额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现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是较为多发的社会问题。诸如未成年人抢劫、打架斗殴致人伤害或死亡等新闻有不少。我们知道,成年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下文中将为您揭晓答案。 一、未成年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未成年人是个比较特殊的群体,需要被社会保护,所以在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也特别详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我们这里所...


·刑法规定犯什么罪不能律师辩护
      刑法规定犯什么罪不能律师辩护?1、不管犯什么罪都可以请辩护律师,辩护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一是制约侦、控、审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表现了诉讼的公正和民主,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以便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重要表现。2、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意思?
      其实在我国法律上有很多专业的词汇平时我们根本就接触不到,并且就算真的涉案其中,对于案件当中存在的某些实质性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界工作人员要仔细进行研究的。比如说提到法益这个法律概念,我们就以盗窃罪为例,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帮助您仔细的来了解一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意思? 一、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意思? 法益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可以...


·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


·拘役最短时间是多长,如何确定拘役刑期?
      拘役属于我国刑事处罚当中的主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讲,拘役的强度显然没有那么大。而拘役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么您知道拘役最短时间是多久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拘役最短时间是多久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的问题有什么?
      在我国,会有一些人凭借自己的职位,来谋取私利,这会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要符合犯罪的要件,就会构成职务犯罪。然后,我国的司法系统就会把这类的案件进行审理,而在庭审的时候,是可以进行旁听的。那么,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会引起那些值得思考的事情呢? 职务犯罪 一、概括 1、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


·绑架并杀害人质罪数怎么认定?
       一、绑架并杀害人质罪数怎么认定?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仍按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死刑,没有商量余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刑事案件开庭多久后审判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一般二个月以内宣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