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两个人离婚房子归谁,怎么处理离婚房产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虽然在结婚之后房子可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但并不一定房子就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现实中,很有可能是父母出资购买给孩子的,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婚前房产。那要是日后两个人离婚房子归谁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一)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二)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三)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四)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是的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不能分割
  比如说,借的别人的房屋居住就不能分割。在不同的家庭中,房产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判断两个人离婚房子归谁,就需要从实际出发,同时结合法律中的规定进行。如果是因为一方过错行为导致夫妻离婚,那在对财产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适当的少分财产。
  
  
  


·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新建筑的建起,需要拆迁的房屋越来越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房屋拆迁呢,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下文将给您做一些介绍。一、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可以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吗
      可以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吗一、可以借用他人的名义买房吗 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以他人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无法办理住房贷款而以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等等。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都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被借名人不诚信,买房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买房人不应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婚姻法中对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与离婚时房产归谁的问题成为整个中国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及以前的法律条文,本文针对婚姻法中对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的相关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婚姻法中对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 (一)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


·怎样判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要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那此时不仅不能对双方行为产生约束力,同时也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护。实践中,合同无效的情况在房屋租赁中出现的比较频繁,那此时当事人应该怎样判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吧。 一、怎样判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期是几年?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效期是几年?诉讼时效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期限。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也就是说要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那么,该如何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1)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一定要在二年内或一年内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诉或申请仲裁。(2)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随时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后,...


·怎么购买商品房 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怎么购买商品房 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现代社会中,买个属于自己的商品房是大多数人奋斗的短期目标。那么,购房者应该怎么购买商品房呢?作为购房者,在买房时除了要仔细看房,还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那在实践中,应该怎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的购买程序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


·作为购房者,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买房时,一定要事先查清楚对方有
      作为购房者,为降低自身风险,在买房时,一定要事先查清楚对方有没有办理相应的证件。只有对方依法办理了这些证件,购房者才能放心的买房,不用担心出现无房产证等情况出现。那在实践中,现在买房子有哪些证件需要审查清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现在买房子有哪些证件需要审查清楚 (一)查看开发商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一个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查看营业执照的目的有...


·婚后父母赠予一方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赠予一方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上述条文的适用,首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房产分割的认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房产分割的认定?   一、房产类型的划分   房屋类型的划分根据其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类型表述,可以依据房屋用途进行分类,可依据房屋性质进行分类,也可按照房屋结构进行分类。对于离婚案件处理中涉及房屋的分割,司法实践中按照房屋产权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包括商品房、成本价住房、标准价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之所以出现诸多不同类型的产权房屋,是与我国住房...


·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
      拆迁没签协议,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又如在违法建筑拆除中,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而直接拆除的,属于非法强拆。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


·一、请求分割共有房产的个人婚前财产部分是否可以?
      一、请求分割共有房产的个人婚前财产部分是否可以? 婚前财产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因为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两个人进行协商可以进行分割的情况除外。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