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我国的最高刑罚就是死刑。我国刑法当中保留着死刑,最主要还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重的,社会影响特别恶略的案件才执行死刑。其实,我国法院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在行驶的的时候,是十分的严格的,对于我国最高院对死刑的判决也是严格执行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 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 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 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 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 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 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 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 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 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 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 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 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 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我国的死刑其实在判决的时候也是非常严谨的。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进行二次复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或者案卷不严谨,不达成死刑的情况下,都不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改为无期徒刑。死刑其实在执行的时候,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怎么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可以想见构成该罪的,都是一些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追究心理刺激的问题男女。在我国,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很少有人能逃掉刑罚。那怎样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被追诉的情形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明知道对方属于犯罪分子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隐藏场所的行为就是包庇,而在我国包庇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即包庇罪。那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


·故意伤害罪重伤九级判刑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


·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现在有很多人其实在正常的社交活动当中都是存在着很重的戒心的,甚至是包括很长时间不联系的朋友突然给自己打电话了,很多人也不能够完全放心的自己一个人就去见对方的,这种心态往好了说是个人防范意识比较强,其实比较消极的都是因为诈骗的这种行为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感越来越少。那么,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诈骗罪浙江省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涉及到的一种犯罪,那既然认定构成犯罪的话,必然就需要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从犯罪主体上来说此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实际处罚的时候也需要区分不同的情节来判刑,那究竟该如何对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进行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会怎么判(刑法第415条)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一、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


·确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确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犯罪既遂没有具体的标准,它只是根据犯罪的性质被分为了行为犯罪和结果犯罪等四种犯罪行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已经达成,最后如果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就是行为犯罪,反之则不然。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


·遗弃罪如何判定,怎么认定遗弃罪
      对遗弃犯罪进行判定,其实也就是进行实际的认定。现实生活中,一般的遗弃行为最多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此时尚不构成犯罪。因此才有必要对相关行为作出判定,看是否满足遗弃罪的内容,这样才能实际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那到底遗弃罪如何判定比较好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遗弃罪如何判定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


·犯盗窃罪诈骗抢夺罪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互相转化的情形。罪的转化涉及到转化犯的概念,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对于转化犯,是具有法定性的,转化前的基础行为、转化后的犯/重罪行为或者是造成转...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虽然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但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诈骗也让人十分担心。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被诈骗者骗走了钱财和信用卡信息,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着这种行为。那么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