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死缓的减刑是怎么操作的 减刑由哪个地方决定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在死缓期间如果罪犯没有故意犯罪的话,那么两年缓刑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对死缓犯减刑,此时分为减刑为无期徒刑和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两种情况。那实践中,死缓的减刑到底是怎么操作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做详细解答。
  
  一、死缓的减刑是怎么操作的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二)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与有期徒刑的减刑问题相基本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与第一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少刑期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刑执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三)附加刑的减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二、减刑由哪个地方决定
  减刑裁定的管辖,也就是说减刑由哪个部门来决定的事儿,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定。(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二)由监狱执行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减刑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在死缓期间的表现不同,那对死缓犯作出的处理就是不一样的。如果在死缓期间又犯新罪的话,这个时候就不用等到两年缓刑期满了,可以马上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国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多少年
      国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多少年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性质的分类: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没批准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是什么
      没批准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是什么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怎么办?我们知道,我国如果要使用土地进行活动,是必须持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的。而且,对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规定的,用途不同的土地其年限标准有所不同。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就以为这土地使用权的终止,那么,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怎么办?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终止之后怎么办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一、政府征收土地怎么赔偿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


·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
      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土地使用者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方可拥有对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当涉及到土地买卖等情况时,就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那么,不是一个村土地使用证能过户吗?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这个问题。若土地使用证所在的村与将要过户的村不是同一个村,那么,土地使用证是不能过户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仅限于本村村民...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是什么样的?一、重庆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


·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一、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赠与使用权上地的位置、面积。 3、赠与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4、受赠人负担的义务。 5、土地增值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6、土地用途。 7、违约责任。 8、解决纠纷的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 10、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 11、...


·村内集体土地归谁管2023
      村内集体土地归谁管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络诈骗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身边。犯罪人员利用网络的便利,骗取人们的财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与网络诈骗有关的案件中,由于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员行踪不定,给?管辖地的确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讨论一下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最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的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蒲亭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64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


·2023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 为了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农村规划,国家会征收土地进行公共建设。土地使用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土地补偿主要分为产权交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当地的政策,那么,2018年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如何规定呢? 长沙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