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3441761 13770831974
律师团队
>>
  • 镇江律师姜春律师
  • 镇江律师朱律师
  • 镇江律师叶律师
  • 镇江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镇江市区、句容、丹阳、扬中市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镇江律师网 www.zj48.net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只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比较严格。那究竟如何认定适用缓刑?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二、认定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适用缓刑制度,除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其消极条件,即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来说: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认定适用缓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需要注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要是在认定适用缓刑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假释期间犯新罪是累犯吗
      一、假释期间犯新罪是累犯吗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自首后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我国刑法通论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否则就是较重之罪。自首的量刑细则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侵占罪的不作为概念是怎样的,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侵占罪自古以来就有,发展到今天,侵占罪是以以负有返还,但是以依旧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一种不作为罪名。不少公民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该如何理解侵占罪的不作为,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如何理解侵占罪的不作为? 学术界通常将侵占罪客观方面表述为三部分内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许多学者将非法占为己...


·杀4个人自首会判死刑吗
      不一定。故意杀人罪本身罪名就有多个量刑标准,并不一定判处死刑。同时自首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并不是“应当”从轻减轻的条件 ,因此 ,故意杀人罪自首,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也有可能判处死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2...


·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刑期
      很多人咨询,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刑期?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刑期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刑...


·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怎样
      刑法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怎样?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判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涵义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后,会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但是在审问、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精神不稳定或者精神错乱时如何处理。很多人想知道会不会对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我国刑诉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以利于执法办案。那么,刑诉法122条的解释有哪些涵义??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


·不当得利不返还触犯刑法吗
      不当得利不返还触犯刑法吗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触犯刑法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取得不当利益者予以偿还;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给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如果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


·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懂得的是,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十分复杂的法律,因为刑事诉讼法涉及到的不只是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还有诉讼程序等规定。在我们的刑事生活中,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是您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的内容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一、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被判处罚金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 ...


·关于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在看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般都是结合实际的数额进行确定的,此时诈骗的数额如果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在之后的量刑处罚过程中,自然也是要充分考虑到犯罪数额进行的。那一般关于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镇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13441761 13770831974